水册是基层社会管理水权的重要文件,在近代水权管理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近代中国社会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水册的作用仍然不能低估。水册运行,从历史人类学角度来看,有其发展规律,存在传承性,不可能和过去一刀两断。从实践效果来看,凡是试图改变水册或者废除水册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水权纠纷或用水混乱。而坚持使用水册的地区,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水权纠纷的发生。进入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后,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水册被废除。但是,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水册仍然具在起作用。例如,在今天四社五村,水册仍然被视为“
宪法”,在基层水利社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碑刻是水权纠纷解决的物质外化
在水利史资料中,碑刻是最有研究价值的原始资料。通过研究这些水利活化石,可复原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而且,还可以了解基层社会水权运行的细节。与水册的秘密性,不公开性相比,碑石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直白的表述,一种公开的诉说,一种胜利者的宣示。也就是说,公开、透明、显示权威是碑刻的主要特点。同时,与水册纯粹的民间自治性质相比较,碑刻强调民间自治的同时,允许官方力量的介入。以水权纠纷案件为中心所形成的官司碑,这一特征更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讲,水利碑刻的意义不仅在于诉说,更重要的是通过一种公开的说教,提醒人们注意区分其权利的边际,将纠纷消除于无形。因此。碑石的存在,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安排,它通过向人们陈诉过去的纠纷,提醒人们不要重蹈过去的覆辙,以免重新卷入纠纷。总之,碑刻的内容,具有强调、提醒的含义。
水利碑刻的用料是很讲究的。一般采用上好石料,有些甚至采用汉白玉,以体现水权的神圣,以及不可替代性。为了体现某些水利碑刻的崇高地位,人们以建立碑亭的形式,烘托这一理念。例如,陕西城固县五门堰所存《重修五门堰记》和《重修六堰记》两通明碑,石料均用汉白玉,显得无比神圣。水利碑刻由三个部分组成:碑首、碑体和碑座。碑首一般雕刻狰狞威严的蟠螭,以显示碑刻的神圣庄严。碑体由碑额和正文组成。由碑额可看出水利碑的类型,即是官司碑,合同碑,还是其他类型。以《新开广惠渠记》碑为例,碑额是“新开广惠渠记”六个大篆字,气韵极为生动,碑边镂刻龙云花纹,非常有气势。碑体是水利碑的主体部分,位于碑刻正中央,用较多文字叙述水利工程兴建经过,维护办法,以及水利章程、乡规民约、水权纠纷及其处理等内容。再以《重修广惠渠记》碑为例,碑高四米多,宽一米一,碑文二十三行,每行六十四字。书法为行楷,端庄秀丽。碑座为一龟趺,高近一米,厚重而有力度。通碑看上去,雍容华贵,庄严肃穆。正文结尾有立碑人、书丹人、镌刻人姓名。官司碑有处理案件官员职衔、名称;如果是调解结案,还有中人姓名。为了强化水利碑刻的权威性,有些官司碑将政府判决书全文刻于碑石,如河津县《海公断案碑》,完整刻录了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河津县长海鹏运审理干涧村宁典辰、原世英、史掌印等因违犯水利法规,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内容包括被告姓名、案由、主文、事实、理由、时间、审判人员等。 为了强调一个水利案件与另一个案件之间的联系,立碑人有意将互相关联的水利文件刻于一个碑的正反两面,以突出二者之间的联系。例如《海公断案碑》碑阳刻有海县长审理干涧村宁典辰等违犯水利法,判处刑罚的判决书,碑阴刻有《请求赔偿水利损失案碑》,即河津县政府第七零号民事判决书,也就是上述刑事被告人因其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判决书要求干涧村史平稳、史明智等十三人赔偿原告大洋七千八百元。 干涧村宁典辰等人的违法行为,既触犯了
刑法,又违犯了民法的侵权行为法。为了将水权纠纷的过程完整记录下来,便于后人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尹村用一个碑石刻录了两个判决书,碑阳刻录刑事判决书,碑阳刻录民事判决书。
水利碑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重要水权事件或证据的记录,如水源地发现,水源变化等;第二种,官司碑,主要记录水权纠纷发生后,官府以司法手段处理案件的经过,以及最后对水权归属的认定;第三种,水利宗教事件的记录,主要记录水利神在护佑水源地方面的传奇、故事;第四种,水权合同碑,即一个或数个村社就水权使用所做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特殊契约。第一、二种情况,是水利碑刻的基本组成部分,数量最大。一般放置于村社公共活动场所、宗教祭祀场所、水利设施等地点,构成基层社会的主导话语,而且是水利祭祀、信仰的对象。个别地方的官司碑甚至存放于审理水权纠纷的衙门,以示公正、权威,以资遵守。如同治五年,护理巡抚王某审理洪洞县润民渠渠长上控赵城普安渠崔世珍于石埂新开泄沙口一案。案结后,“渠民禀请勒石,除查照原批事理,分别转行遵照,销案。并移霍州知照外,合亟饬令照卷勒碑,永远遵守,以息争端,可也。大清同治七年吉日勒石。此碑在平阳府大堂滴水檐西墙根立,曾椎碑文数张,平阳府刑房卷内存一张,洪洞县刑房存一张”。 有些地方,人们将重要水利碑刻安放于水利工程内,使其成为水利工程一部分,使基层民众意识到水利设施与碑刻合而为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四社五村就将确认水权的重要碑刻“金明昌五年霍邑县孔涧庄村碑”存放于孔涧村玉皇庙,时时受到民众崇拜。每年祭祀时,也像水利神一样,享受相同的供奉。还是在四社五村,人们将一些重要水利石碑埋入水渠,以显示该碑与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关系。例如,孔涧村社首李德辛认为,“把官司碑放在水里保存,就是防止将来再吃官司,他对我们说:“我把那个碑看了一下,(上面写了)各打六十杖,衙门还拿棍子打了(每村人)六十杖”;他还说,官司碑不能挖出来,“有问题再挖”。 所谓“问题”是指水权纠纷。言下之意,如果不发生水权纠纷,就用不着挖碑;而如果发生了水权纠纷,就挖出水利碑,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碑刻对水权纠纷有一定抑制作用。笔者收集的民勤、武威、汉中、咸阳、渭南、临汾、洪洞、介休、灵宝等地的水利碑刻,绝大多数是官司碑。以武威市水利志收录的建国前水利碑刻为例,该志共收录7个水利碑刻,全部涉及水权纠纷。与水利有关的宗教祭祀碑一般存放于重要的宗教场所,与水神共同构成了水利社会的宗教信仰。它以传奇、神话向世人讲述水源地的来历,以此加强民间水利组织对水源地的管理。当然,一些权威性的水利纠纷碑石、合同、章程也会保存于宗教场所,供人们祭祀。合同是水权利益关系各方为水资源共享而达成的用水协议、章程等,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合同或契约,但又不完全相同。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为了避免纠纷,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同之处在于,水权合同是双方纠纷解决后,为了避免日后再起争端,而订立的协议。该协议可能出于双方自愿,也可能是在官府压力之下,甚至以官府判决书为基础而拟定。由于双方均认可其法律效力,因而可看作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以光绪元年武威怀六坝磨湾泉水利碑为例,该泉自明朝崇祯十一年发生水权纠纷以来,五坝、六坝一直你争我夺,相持不下。直到光绪元年,由县官审理决定,“销毁私照,斩断藤葛”,“两造具结完案,更请给合同新照,彼此永远遵守,以杜争端”。 水权合同碑虽然是以双方自愿认可为前提,但是,官府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这主要表现在官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双方毫不妥协的水权纠纷做出处理,在此基础上,以调解人身份劝说双方,达成协议。因此,虽然,水利碑的运作是民间性质的,但是,其纠纷解决过程始终和官方保持着密切联系,特别是当民间解决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民间水利组织与官方的互动就显得犹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