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程之后,还有一段内容,对水册不清楚之处,以及矛盾之处作了说明。对照水册,该渠共灌溉土地一百十六顷三十二亩二分九厘,共缴粮六百三十石六斗一升四合二勺,共受水二百三十四时一刻零三厘八毫。这样,我们发现,以一百十六顷三十二亩二分九厘减去《序言》一百一十三顷二十二亩六分四厘,有多余地三顷零九亩六分五厘。另外,以《序言》二百二十八时水程减去实际水程二百三十四时一刻零三厘八毫,也有多余时六时二刻一分零三毫八丝。水册作者建议,以所余之亩数,除以剩余的时间,将其分配完毕。但是,从乾隆十六年到道光二十年水册修订,对此均未作任何更改。也就是说,水册《序言》与实际执行水册之间有一个差距。而这个差距在水册修订过程中,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技术的复杂恐怕是主要的。因为,水册修订涉及灌溉面积,以及水程等问题。前者在近代以前以鱼鳞册形式表现,后者则以点香计算。实践中,以鱼鳞册所载每户地亩,结合水册,计算每个水权用户的香水。所以,水册、鱼鳞册是渠长、斗长,分配水资源的重要依据。水册是经过世代累积流传下来的,要对其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订,涉及到土地面积的重新核算。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一个理不清的难题,历代土地面积从来没有搞清楚过。清朝实行的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更增加了土地丈量的难度。农民常常以少报土地面积,规避应该缴纳的赋税。同时,重新修订水册还涉及到每户香水的变化,必然要遇到强大的阻力。
水册作为水权分配的主要依据,有一定的延续性、稳定性。乾隆十六年《清峪河源澄澄渠水册》,是依照此前一个旧水册修订的。这次修订,更换了部分水权用户姓名,核实了一些有出入的地亩,以均平用水原则,对水权进行了重新核对。嘉庆年间修订水册,仍然以旧水册为蓝本,结合乾隆十六年水册,重新分配水权。道光二十年造册,继续以旧水册为底本,核实地亩,计算水程,以土地面积平均水权。同时,对一些姓名已经改变的水权用户,更换了姓名;如果原来没有姓名,则重新确定姓名,使水权固定下来。由于道光年间水册修订工作做得比较好,民国十八年(1929年)仍以道光水册作为查验各村、斗水程起止时间的依据。因此,以水册为中心进行水权分配、管理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水权治理的基本模式,也是中国近代水权管理的重要方法。山西地区,特别是晋水流域、汾水流域,在利用水册管理水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该区也有长期修订水册的历史,并有一整套修订水册的制度。我们以四社五村清代修订、保管水册为例,说明该灌区水册执行情况。新水册修订必须以可靠的旧水册为底本。新水册誊写好后,旧本仍须妥善保管,不得因为已经有新的了,就把旧的抛弃。水册平时置于安全处所,不许擅开。 发现水册陈旧、破烂不堪时,应会通四社,齐集公地,照例抄写,不许增减一个字。如有人恃才狂放,借机行私。四社五村可向官府控告,追究责任。为了保证水册的原貌,甚至,对水册页数作了规定,“水册除皮二十张,不许增减遗失”。 可见,在四社五村,水册更加神圣,每次修订只能照抄,而不能更改一字。水册页数也是固定的,除去封面,一共二十页,一页不能多,一页不能少。现在看到的水册为嘉庆十五年本,道光六年、七年、十六年,同治十年分别有过誊抄,但是水册内容没有任何改变。这一现象的寓意凸现了水册的神圣性,不能有任何改变,那怕是形式的改动也不行。正是通过对水册形式的机械坚持,才能保持水册内容的一致性,也才能维持水权秩序的运行。需要说明的是,四社五村水册只是其民间水利法规——水利簿的组成部分之一。水利簿还包括社首谱、神谱和香谱。香簿记载香首名单和活动;神谱是关于水神祭祀事项的规则、仪式和花费等的记录。此二者中,水册和社首谱结合最为紧密。因为,社首负责制定用水合同和签约,香首负责整理水利簿和确认社首决定的事项。如果说社首代表水权的话,那么香首代表了神权。它们共同组成了水权与神权相结合的民间水权权力结构。通过水册运作,可明确水权人权利、义务;通过神谱运作,能将水权人利益神圣化,从而减少水权纠纷;香谱运作,将祭祀活动仪式化和程序化。这样,在四者的共同作用下,维护地方社会水权运作的顺畅。
水册虽然以民间运作为基础,但是,并不排斥官方介入。水册保存方式是秘密的。也就是说,水册是民间水利组织少数人掌握的秘密文件,只有发生纠纷,打官司的时候,才允许拿出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水册与碑石的最大区别。因为,一旦发生水权纠纷,必然要求双方提供拥有水权的证据。水册无疑是水权纠纷中的证据之王,不仅可以澄清许多事实,更为重要的是,是当事人认可的、最为神圣的证据。当一方使出这一招数时,那就意味着另一方官司的失败。而一旦双方纠纷得以解决,其结论就成为公众认可的事实。于是,水册与官方认可的水权法律结合起来,成为水利社会活的法律。为了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纠纷,胜诉一方会将这一判决结论——大多数情形下,是整篇判决书——镌刻在石碑上,成为一种象征,一种符号,一种公示,以防止他人再次侵犯其水权。在这里,官方处理与民间处理结合在一起,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解决机制互相配合,合情合理地解决了水权纠纷。因为水册不可能自动地执行, 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特别是当冲突涉及到广大范围民众利益的时候,更是如此。当然,强制力可能是民间组织的权威,也可能是国家政权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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