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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实证研究(下)

  实际上,区域规划、综合开发的理念,在《城市规划法》中有着明确体现。《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从经济效益看,土地储备的效益主要来源土地增值带来的回报,从而形成土地经营的健康资金链。储备土地的增值大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储备期内城市建设的完善、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而带来的普遍增值;二是用地性质的转变,如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带来的增值;三是建筑容量的提高带来的数量增值。而区域性规划正是实现以上三种增值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从操作层面看,我国过去的土地政策造成了土地的权属关系比较分散和复杂,如果全部回购,将给处于启动阶段的土地储备机构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通过规划储备的方式,可以将一些已列入改造计划但近期收购难度较大的土地,先纳入规划储备库,再根据市场条件变化,择机进行储备。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压力。
  2、推进前期开发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有利于分散土地储备的运作风险和资金压力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并不是要垄断土地的一级开发。毕竟土地的一级开发不是目标,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主要通过控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来实现。北京市在土地储备运作中提出的“抓两头,放中间,抓重点,放一般”的思路,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所谓“抓两头”,即政府在土地供应上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管理土地,通过土地供应计划来调控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通过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一个信息平台和平等竞争的舞台。政府只要把这两头管住,对于中间生地变熟地的过程,新增土地可以由政府制定规则以后,由企业或政府出资机构来分别实施,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市、区(县)联手运作的一级开发模式。
  近年来,北京、武汉、广州等地已经开始探索和实践,将土地一级开发从土地储备中相对独立出来,通过委托或市场招投标方式进行独立的项目运作。特别是对于成片土地的储备,其土地前期开发就是一种区域土地开发的概念。如果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或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招投标,或委托给有一定开发资质的企业,由其进行独立的前期开发和运作,并通过该项目或项目运作公司进行市场融资,则可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土地储备的力度,缓解土地储备融资问题。
  
【注释】课题报告执笔人:顾长浩(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蒋勤(上海地产集团发展研究部经理),马贝艺(上海市法制办城建处副处长),何乃刚(上海地产集团发展研究部),周晶敏(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www.investorwords.com/2715/land_banking.html.
安德鲁·希尔顿:“土地储备国际做法评估”(2005.8)。
安德鲁·希尔顿:“土地储备国际做法评估”(2005.8)。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购储备研究报告》(2003.9),第80页。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购储备研究报告》(2003.9),第11页。
引自况伟大博士在“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及调控手段研讨会”中的发言,http://www.landvalue.com.cn/forum/Info/06.asp.
“土地解密”,《财经》杂志总第153期(2006.2.20)。
“土地储备是把双刃剑——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周珂教授访谈”,载《南方周末》2002年09月26日。
从稳定土地市场价格的角度考虑,严格且完全推行招拍挂方式有时容易招致质疑。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储备的土地除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外,其他基本都是通过出租和出售方式供应到市场。而土地出售也大多在核算成本基础上通过协议来实现。
基于我国在土地政策上的二元结构、征地问题上的诸多矛盾以及土地利用的粗放型现状,近几年来,“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的政策招来了不少争议,在持异议者中也不乏政府要员和政府决策参谋机构的研究者。如:(1)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在2004年2月27日“中国征地改革”国际研讨会的发言中即批判性指出:认为只有政府垄断土地经营,才能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是不合适时,理论上也有问题。解决我国当前征地中的大量矛盾,其措施之一就是要改变政府垄断经营土地以及市场的体制;(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撰文指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远远不是一本万利的好事,而是隐藏着让人触目惊心的巨大危机。具体可参见刘守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真的一本万利吗”,载2005年7月《中国改革》杂志。此外,国外研究机构结论也表明:政府拥有土地本身并不必然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引自安德鲁·希尔顿:“土地储备国际做法评估”(2005.8)。
当然,其中也不排除在推行土地储备过程中,一些地方通过“预出让”(如杭州)}或“生地熟让”(如广州)的方式,在土地尚未完成前期开发整理时,即将土地推向市场。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购储备研究报告》,第120页。
在2007年1月召开的苏州会议上进行讨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讨论稿)中,此条款已作删除。
安德鲁·希尔顿:“土地储备国际做法评估”(2005.8)。
安德鲁·希尔顿:“土地储备国际做法评估”。
安德鲁·希尔顿:“土地储备国际做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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