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本文认为,在现阶段土地制度下,结合对上述诸多弊端的分析,是否存在既能消除上述弊端、又能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替代性土地供应制度,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上述弊端,并非土地储备制度所带来的副产品,而是征地制度等业已存在的各项土地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且该些问题无法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得到彻底解决,而是需要在土地储备过程中,通过对征地等制度本身的完善,予以解决。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房地产制度发展的现阶段,本文坚持认为,实施土地储备以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性控制,确有必要。
2.2实现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尚存障碍
土地储备制度的设计目标之一,就是利于政府凭借“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运作模式,建立起统一的供地、用地制度。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储备制度本身尚未构建完善,要实现一级市场垄断,至少存在下列障碍:
首先,土地统一收储的性质定位不明。土地统一收储的性质定位,主要是确定收储方和被收储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在我国现行制度条件下,实施土地统一收储过程中,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目前,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定位:一是市场条件下的自由“买卖关系”,认为收储双方是两个平等的经济主体,可根据市场状况自由协商确定;二是类同于我国建设用地征用制度和旧城改造拆迁管理制度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认为收储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被收储方对国家的一种义务,收储过程是一种行政行为,收储价格不必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三是类同于欧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土地收购的“强制性的买卖关系”,即认为土地是否收储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但收储价格则是以与被收储方权利和利益相一致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的。理论范畴的分歧,直接导致各地制度设计以及操作实施出现较大不一致,以致土地市场垄断无法在短期内实现。
其次,土地储备的范围不明。各地对于可收储土地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从上海市土地储备来看,收储土地主要包括滩涂围垦成陆的土地、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拟征用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等;从杭州市土地储备来看,储备地块的范围从最初的企事业单位因产业结构调整需盘活的存量土地、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地等,直至后来将收购储备范围扩大到旧城改造地块、城市建设重点区域等,新增建设用地也一举囊括。可见,各地对于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范围和深度,理解各不相同,由此造成政策制定上千差万别,这就使得政府在目前条件下无法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完全垄断。
最后,土地储备主体不统一。从《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来看,储备机构主要包括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县)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的其他专门机构。由于各地设置土地储备机构方面存在一些多元现象,且不同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在实际收储过程中并未完全明确,职责的冲突往往容易造成职责真空,这就使得土地储备制度所设计的统一收储、供地机制无法有效运作,甚至有可能形成新的多头供地情况。
2.3土地出让成本核算程序如何
如前所述,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对于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储备的显化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从各地出台的土地储备制度来看,多强调土地出让收益中的土地开发成本,经核算确定后可付至土地储备机构并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似乎上述制度和程序的建立,自然而然地就可以使土地出让收益的构成以及使用放到阳光底下,并足可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成本核算程序如何,即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程序确定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相关制度并未明确,这就使得该制度本身可能又遭诟病。
因此,上述问题都是需要土地储备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自我完善并与其他相关制度互相协调修正的。
五、土地储备与融资法律制度的关系
1、土地储备融资现状和问题
土地收购储备是一项资金密集、周期性长的运作过程,包括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等,需要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和后盾,否则,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一些基础性工作便无法开展(如土地收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而影响到土地储备进度和质量,使得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无法充分发挥。比较目前我国各地土地储备融资实践,均有不同规定: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政府财政拨款;(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三)各类贷款;(四)其他资金。”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一)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本金;(二)财政(含国土基金)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三)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四)土地储备运作过程中的收益;(五)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逐步充实资本金”。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资金运作,由市财政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注入注册资金20万元、周转资金2000万元。有关金融机构根据进展情况,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及时提供与土地收购相适应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市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市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归纳上述各城市推行的土地储备融资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财政拨款。该种方式是最为直接、简单的融资方式,但是财政拨款金额较小,与占用量巨大,占用周期长的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量相比,杯水车薪。而且这部分资金常常受到政府收入总额的限制和其他用途的竞争,使得资金的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土地出让回收的专项资金。但是出让资金一般都要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供地上市后才能收回,只有在土地储备运作已经历一段时期的成熟运作并已产生效益的情况下,才能提供足够数量的资金支持。而有的地方为了将资金回笼的时间节点提前,就采用预出让的模式。预出让是对土地出让的预约,受让方提交部分或全部受让款,当土地储备机构完成前期开发后,将土地交于受让方,并办理有关出让手续。必须指出的是,能够预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商用价值高且开发周期较短、市场前景比较明确的,这不是所有储备土地都具有的。而且,由于预出让早早地将土地标价结下“娃娃亲”,使得土地储备本身所设计的调控作用(即根据未来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安排供地计划)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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