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我国供地制度变革的要求所在。因此,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实践以及制度化发展的过程来看,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地制度的改革,应是土地储备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而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我国土地供应制度的变革。
1、土地储备制度对供地制度的影响
1.1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供地市场的统一调控以及“招、拍、挂”供地方式的实施
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供应机制带有无偿、无序等鲜明特征,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传统的土地供应方式经历着变革,政府提高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就是变革的必然内容。然而,我国《
土地管理法》采取的是双轨制土地供应模式,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甚至还存在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其他供地方式,这就造成政府实施在事实上面临诸多困难。土地掌握在不同的“地主”手中,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凭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稳固的土地占有关系,对一部分土地自行处置,搞隐形交易;一些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掌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手中,成为这些企业囤积并赖以投机的土地;许多需要成片开发的新征土地由各类开发区掌握并自行处置;在城镇郊区一些乡镇自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征用后的土地直接投放市场。这种在土地占有基础上形成的多头供地格局,使政府所追求的集中供地难以落实,造成土地供应失序、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和土地市场秩序混乱。
面对上述情况,政府先后出台了诸多政策,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1月发布《关于
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在全国广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于2002年5月颁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颁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或者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又于2004年8月发布《关于
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明确要求2004年8月31日之后,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应该说,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推行是我国用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但由于传统用地体制下业已形成的权利多头以及利益集团等原因,制度推行之初困难重重。但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使得政府逐步、系统地统一供地权,从而有利于“招、拍、挂”的推行。特别是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这使得土地储备更具现实意义。新出台的《
物权法》则以民事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第137条第2款)。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使得城市政府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只有储备机构才能通过征、购、换、转、收等方式将土地集中,直接进行储备或者经过开发后进入储备库,然后按计划从储备机构这一个口子出让和出租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将根除灰色土地一级市场,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打好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在中国是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土地供应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影响重大。通过土地储备,政府可以有计划、有控制地向市场供地,便于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乃至社会经济发展,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利用和土地利用效益的整体提高。
1.2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向净地出让模式的回归
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之初,土地出让不仅主要以协议为主,而且以净地为主,即由政府通过征地、动拆迁、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交付给受让人手中。然而在当时条件下,由于社会各领域投资建设资金紧缺,而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更大量的资金,净地出让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于是毛地出让模式应运而生。毛地出让解决了当时许多条件下旧城改造中前期房屋拆迁安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的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整个城市经济的发展,这也符合当时中国加速城市化进程中效率优先的价值目标选择。然而,毛地出让也带来了诸如权力寻租、动迁矛盾增多、无法形成合理有序的土地市场等负面效应。
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将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改变为净地出让,有利于公正、公平、公开的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消除和制止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和寻租腐败现象,符合供地制度改革的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储备制度的实践,实际上是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净地出让的回复,是一次螺旋式的上升,并非简单重复,而是对新观念的认识、对新机制的探索和新秩序的形成。
1.3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土地出让成本的显化
一直以来,土地出让收益经常被诟病为政府的“第二财政”,甚至被指为房价高涨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土地出让价格中成本(即前期开发费用)未能显化所致。而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土地上市出让后,土地出让成本在土地出让收益中的显化。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扣除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管理费后,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出让收益(含开发补偿费)的收取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部门拟订,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综上,尽管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我国供地制度改革起到相当大的积极和推动作用,但由于供地制度中顽症较多且土地储备制度本身尚处发展阶段,因此,土地储备制度对于供地制度改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探讨和解决。
2、存在问题
2.1政府垄断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是否必要
由于我国在征地等制度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且在此过程中,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被指为目前侵犯征地农民利益、房屋拆迁难、房地产商暴利、房价飞涨等诸多弊端的主要原因。甚至有观点认为,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使得政府与开发商之间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利益纽带,财富转移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土地储备制度在利于政府实现垄断一级市场的同时,已经或即将沦为政府将土地“低进高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见《土地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