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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三峡与改革三十年

  政治民主化
  这些都预示了1997年以后政治民主化和民生公平性的逻辑将逐步代替“经济市场化”的逻辑。市场经济在中国经历约20年的发展,需要的其实不是更多的“自由”,而是更多的“规范”。中国的经济总量本身就已经证明中国最突出的问题将不再是生产问题,而是分配问题。生产是一个经济市场的问题,但分配却是一个政治民主的问题。因此,从1997年开始,中国已经不可避免地跃进到第二个历史峡口——“政治民主化”。什么叫民主?它和自由有什么样的关系?这是贯穿西方几千年政治哲学但却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人类疑难。民主在其基本逻辑上与自由存在紧张——自由“留恋”自然状态,强调个体的冒险与创造,但民主强调“公民社会”,强调集体安全和福利。这种紧张在洛克和卢梭那里得到不同的解决,但也因此而更加紧张。政治民主化,其价值核心在于平等而非自由,它本身强调公共的善,因而赋予国家一种积极的目的和提供公共福利的责任,这显然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消极国家”理论。政治民主化强调的是国家责任而非市场责任。新世纪提出的“政治文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以及“科学发展观”都可以放在“政治民主化”的逻辑里得到解释。政治民主化将重申权力的公共性,重申个人对于国家生活的参与权利及国家对于个人的保障责任。社会保障本身就是对自由市场的一种限制,因为人类的理性已经认识到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理论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存在一种回归“霍布斯丛林”的诱惑。那么,我们为何能够很快地完成从“经济市场化”逻辑到“政治民主化”逻辑的转变,并很快将国家责任转移到经济建设之外的民生建设以及政治民主化之上呢?一则“经济市场化”的创建工作基本完成,需要的不是再盲目地扩大市场逻辑及其领域,而是用法律的方法加以规范;二是社会不平等现象日益加剧,严重伤害了社会主义和国家的伦理基础,我们需要重新恢复对社会主义和国家的正当性确认;三是中国左翼知识分子的持续努力。
  今年的十七大对于民生和民主的关注是空前的。在民生部分,社会保障体系的扩展及完善,教育、医疗等问题的公益指向,对于08年以后的实践具有重要指南意义。在民主部分,除了继续强化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民主之外,对于“参与式民主”着意甚多。在新的民主规划里,个体将不仅有投票选人的权利,也将有参与各种涉及自身重要利益的决策与立法的权利——公民对于公共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得到更多的保障。不久前的厦门PX事件即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典型。当然,政治民主化和公众参与权势必对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及依赖于这一体制的官商集团构成重要威胁——但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抑制特权阶层的机制。《规划环评条例》的立法受阻从反面证明了政治民主化过程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我们在改革初期的“经济市场化”逻辑里强调了太多的“国家之恶”,这是自由主义的理论根基,但我们对于“市场之恶”却殊少置疑。现在,无论是知识分子还是普通民主,通过其具体的历史观察和生活经验,对于国家和市场将可能有一个合理与平衡的把握,既不迷信国家(否则可能导致极权主义),也不迷信市场(导致“霍布斯丛林”)——国家应当适度,有限但也要有力;市场也应该适度,自由但又需要规范。法治对市场经济不是单纯的护航,也是监督。而作为法律正当性来源的民主,则不仅应该在产生法律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有效的作用,而且应该在时空允许的条件下充实和发展参与式民主,恢复民主的“参与”本性。事实上在西方对于自由主义取向的精英民主(代议民主)已经产生了有力的质疑,“参与式民主”逐渐在理论和制度实践上获得成熟。参与式民主可区分为强弱两种形式,其强形式等于直接民主,在微观民主层次(因而不受时空限制)赋予个体直接参与权和决定权,如村民大会、业主大会、股东大会等;其弱形式为公众参与,这是作为代议民主的补充模式,公众对于影响重大的立法和决策具有参与权,但缺省投票决策权,其典型形式为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因为参与,不仅政府必须“阳光化”,资本本身也不得不“阳光化”,这将有利于同时制约“国家之恶”和“市场之恶”。从08年开始,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有望在“参与式民主”维度获得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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