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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权利懒汉”

善待“权利懒汉”


陆通


【全文】
  “权利懒汉”即“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是那些被认为怠于行使民事权利,因而成为诉讼时效制度制约对象人。一旦法官认定,某人曾经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过觉,还睡过了头,超过了法定的时间,那么他们就要为自己的“贪睡”和“懒惰”付出代价。这就是,当他们醒来后想主张这些权利而义务人又以他们的“懒惰”为由进行抗辩的时候,无论权利的证据如何确凿,权利的事实如何清楚,法官都只能遗憾地耸耸肩膀,无奈地说声,“对不起,您的要求提出得太晚了!那位先生不同意您的要求,对此我们也无能为力!这是懒惰的代价”。于是,这些“懒惰”的人就只剩下哭的份了。
  虽然现行的法律如此规定,虽然当下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操作,但有些人仍在不断的思考:这种制度合理吗?这种制度公平吗?
  支持诉讼时效制度的人认为,于权利上睡眠者,不值得保护。因为,如果某人对自己的权利都不关心,别人又何须同情?再者,如果对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加以限制,会使社会交易的效率大为降低,阻碍正常的社会发展速度。另外,由于时过境迁,法官难于调查取证,法院的负担会因此而加重。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提高交易效率和速度,促进社会发展,减轻法院负担。
  对此,反对者不以为然。
  第一,“权利懒汉”们躺在权利上睡觉,不积极地主张权利,这当然是一种“懒惰”的表现。如果只是因为权利人没有及时提出要求,义务人就顺势装呆卖傻、装聋作哑,这难道不是一种“懒惰”?权利人的“懒惰”不管达到何种程度,都不能因此否定其先天的正当性。相反,义务人的“懒惰”往往都是一种狡猾的“懒惰”,“不善良”的“懒惰”或者是一种有重大恶意嫌疑的“懒惰”,不管理由如何充分,都不能否定其先天的不正当性。所以,权利人的“懒惰”不是义务人“懒惰”的理由,权利人的“懒惰”也不能当然使义务人的“懒惰”转化为正当性。即如此,那么视公平正义为生命的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应该宽容、善待哪一种“懒惰”呢?答案很清楚,正义的法律和正义的司法当然要惩恶扬善,至少是抑恶护善,当然应该善待权利人的“懒惰”,抑制义务人的“懒惰”。如果立法和司法都有意、无意地让权利人的“懒惰”付出沉重代价,而让义务人狡猾和不诚信的“懒惰”得到巨大利益,那么,这种诉讼时效制度就从根本上偏离了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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