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性,学界是有共识的,但在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上,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小的争议,这是正常的。但是,土地私有化涉及非常复杂的体制改革,且对于国家的社会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数论者认为目前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没有必要。从中央政策来看,无论是《
物权法》还是每年的“1号文件”,那么的土地权利在法律上不断得到增强,重要的是在法律已经给定的框架内“充分”地建立起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制度。
村民自治:一个远未完成的体系
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切入点和最重要的着力点,吸引了公法学界的主要学术注意力和相关资源。熊文钊教授关于农民选举权状况的调查报告给我们展示了中国农村选举的实证状况,这种研究方法越来越得到宪法学界的认同和运用。一直致力于村民自治和基层选举实践推动的熊伟先生对于村民选举则有不少的创新性设想,在其独立完成的民间建议稿《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其关于拓展村民选举范围,设置村民会议召集人制度及村委会印章保管人制度以及“二次法”的选举程序,已经受到不少的重视。
但村民自治是否就只是选举?一直致力于村民自治研究的何包钢教授在会上提出了开拓性的见解——协商民主。村民自治是一个过程体系,除了选人,也许更重要的是议事,何教授结合其在浙江温岭扁屿村的协商民主试验,将我们对于村民自治的目光从选举引向具体的乡村治理过程。与之呼应的是中央编译局的高新军研究员,他所介绍的重庆开县麻柳乡的“八步工作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协商民主的形式,他将之概括为“后选举治理”。两位教授介绍的浙江和重庆的例子大大拓宽了我们理解村民自治的视野,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后选举治理,事实上都可以归入与代议式民主并列的“参与式民主”的范畴。这与十七大再次强调和深化的“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以及村民自治制度“四大民主”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正好是一致的。只有既能选好人,又能议好事,中国的村民自治才是一个完整和充满活力的体系。而现在,这个体系在选举和参与两个基本面都还远远没有完成。
从对于村民自治的更加丰富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两年来伴随制度变革的学术意识的成长。对村民自治中“参与”的重视,无疑是本次研讨会的一大亮点。
农民的政治权利:走向平等和真实
城乡二元结构不仅划开了城乡的经济等级,也划开了城乡的政治等级。城乡选举权平等化的改革时至今日仍然维持在“1/4条款”的水平上。巧合的是,两个月前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逐步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的目标。参会学者大多对此表示肯定,但同时对于“逐步”,觉得还不够,应该一步到位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