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教授对于两年来的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方面的政策与法律变革作了总体性的介绍和评价,有积极的肯定,也有更加殷切的期待。我们发现,两位教授都非常敏锐地捕捉到了“农民的政治权利”这一核心问题,这反映了公法学界对于两年来中国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中凸显出来的问题的代表性意识。据此,我们也可以更清楚地领悟到会议主办方将“农民的政治权利”单独增列的匠心所在。如果说自由权和平等权还更多地关注农民的个体权利的话,“政治权利”则体现出对农民权利问题上的完整性思考和重要性判断,这也是“新农村建设”之“管理民主”的逻辑内涵。
土地:绕不开的制度纠结
土地问题仍然是本次研讨会的重中之重。郭道晖教授给我们展示了转给他的两份材料,即所谓的“第二次土地革命”的两次地方性实践,具体做法是地方的农民宣布收回土地所有权并将之平均分配给农民,本质上是将现在的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人所有制。这是一种明显违法(甚至违宪)的行为,但郭老表示法学家应该深入研究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满足于表面合法性的判断。对于这种“私有化”的地方实践如何评价?其反映了现在农村的何种实际需求?该类需求是否合理及正当?该类需求是否长期被忽视以及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更接近“合法”的制度安排得以解决?……郭老还指出了我们国家制度变革的一般特点,即地方试验先行,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也是中国制度创造性的“生产线”。那么,就像1978年前后的“包产到户”一样,此次“分田到户”的命运如何,郭老觉得是农村问题研究中必须加以关注和深化的问题。
两份材料表达了转型时期中国部分地区农民的需求和实践方式,在根本上是一个“土地私有化”的问题,但是否具有普遍性呢?来自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的村委会主任王华却给出了不一样的回答:“30年不变”的政策在我们村执行得很好,村民们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个人勤劳和集体的力量致富,我们村委会也为村里搞了不少计划,拉了一些项目,大伙还比较满意,私不私有化到没想多少。
在土地问题上,学者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建勋副教授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谈了对于中国农村问题的见解。他认为需要追问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本身的现实正义性,并由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推导出中国农村宪政实践优先于国家正式制度安排的结论。在此意义上,所谓土地产权的激进改革或者“小产权房”的问题似乎可以通过“自发秩序”得以正当化。他进一步建议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所有权,从而享有土地经营和交易的自由选择权。来自社科院的刘海波则针锋相对,对“自发秩序”理论在中国农村问题上的适用性提出质疑,从而形成了本次研讨会的第一个正式意义上的交锋。刘海波认为思考农村问题不能简单地借助自由主义的给定概念,特别不能诉诸原子化的自由主义,而应该创造性地提出中国农村改革的法律与政策概念,例如在户籍制度问题上,可能不是简单地“公民化”,而是根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现实及农民的成员资格,设定针对农民的双重身份制度,即作为公民享受与城市人平等的权利,作为村民享受农村集体成员权利。这样才能避免以简单的“公民权”替代可能具有更实际意义的“集体成员权”,导致农民大量“流离失所”、依赖国家救济的情况。另外,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的问题,刘海波认为不能简单地私有化,并依据民法原理将所有的收益都归于农民,而是实行多元化的分配层次及比例。这根源于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性质及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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