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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实证研究(上)

  第三种:土地储备工作直接由市政府或专门领导小组主管。比如大连,按照《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承担。
  实际上,无论是哪一种管理体制,土地储备工作都离不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同时,由于土地储备涉及面广,又是一桩新生事物,没有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也是不可能顺利推进的。
  3、区域范围
  从列表可以看出,上述十余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置及管辖的区域范围的界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在划定的市区范围内只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收购储备。这种模式是最为普遍的,如杭州、青岛、重庆、大连、厦门、武汉、天津、苏州、深圳等,都以办法或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市政府设立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储备,除明确规定个别开发区或特殊区域外,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均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单独储备。
  第二种:在设立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同时,同一行政区域范围的各区县(或特定功能区)可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分支机构,受市储备机构的委托,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储备机构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比如北京、广州。
  上述两种模式虽然略有区别,但由于第二种模式区级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实质上都是在市区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收储和开发。从土地管理的体制上看,这两种模式都是以土地垂直管理为前提的。
  表二:土地储备机构管辖范围比较
       
  第三种:市政府设立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同时各区县也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经市政府批准,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可设立专门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与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和专门土地储备机构之间,并没有明确的隶属或指导、监督关系,市区可单独或联手实施土地储备。这就是上海模式,它的产生与上海“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模式是紧密相连的。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缺乏明确的排他性的储备土地范围,而各区县的土地管理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区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实现土地统一管理、统一开发比较困难。
  4、储备土地类型
  探讨储备土地类型是指哪些土地可以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最初可储备的土地类型较少,主要限定在旧区改造、国有企业“退二进三”、政府收回土地等存量土地。2000年以后,逐渐将土地储备的范围扩大至全部市区存量土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从现行各地土地储备的规范性文件和运作实践来看,各地土地储备的范围大同小异,一般来说下列范围:(1)城市土地,包括通过旧区改造、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盘活或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其他城市存量建设用地;(2)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已规划或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国有农用地、拟征收后实施出让的原农村集体土地。
  但是,对于非经营性用地,包括明确今后以划拨形式获取的建设用地、公益性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可预见时限内不能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林业用地、未利用地,是否需要纳入储备范围,各有不同。大多数地方仅规定土地储备的范围主要限于“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并未对是否“经营性”作出严格限定,如海南、安徽、山东、大连、西安、江苏、重庆、杭州、青岛、厦门等。但也有部分城市在规范性文件中对经营性用地做了突出性的规定,如:《上海土地储备办法》明确提出土地储备范围应当包括“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储备范围中突出了“依法征用后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突出了“新征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政府收购的土地”范围中也特别提出了“因城市规划调整,非经营性用地……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
  工业用地及公益性用地是否纳入储备,比较含糊,仅有个别城市提出需要对工业用地进行储备,如广州[23]。武汉[24]、青岛[25]则较明确地将公益用地纳入储备范围。北京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用地,排除在土地储备范围之外。
  对于非建设用地是否需要纳入储备,也存有不同。大部分地方未明确将规划无法确定改为建设用地的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未利用地等纳入储备范围,有的对此作了排除性规定,如深圳“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但上海将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从各地实际运作的情况看,出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招拍挂公开出让的要求以及确保政府土地收益的利益考虑,偏重对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储备,除非政府明确要求或出于特定需要,储备机构才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绿化或工业用地、农业用地进行储备。
  5、收储方式
  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对土地储备机构获得土地的方式做了规定,但并不完全一致,有些用词也欠规范,比如《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转地”,实际指宝安、龙岗两区通过城市化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此外,一些规范中将“征用”与“征收”混为一谈。在这里,我们暂且抛开用词的准确性,对规定的或实际中运用的土地储备机构获取储备土地的方式作如此归纳:
  收购。对于收购的界定和适用,各地差异较大。如杭州主要是指对企业改革改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搬迁、破产解散等需盘活的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土地[26]或其他原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收购补偿后,纳入储备;而有些地方将储备机构在旧区改造中对原居民或其他单位进行补偿也包含在收购方式之内;另有一些城市还规定了政府的“优先购买权”,如海南[27]、深圳[28]、山东[29]、西安[30]等。
  收回。包括政府依法对已出让但未按规定开发的土地进行收回,因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已被依法收回,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等。实际运作中较多是闲置土地的收回,以广州运作力度大、成效好,自1997年开始清理闲置土地,至2006年10月已经收回土地达2317公顷之多。收回有偿还是无偿,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则分别规定了适用有偿和无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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