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待法律,他说“法学界应追求一种现实的法治,一种依法而治的制度。” “在建设中国法治的时候,我们就不可能不关注和研究中国社会,研究在这一具体环境下人们的偏好以及一种制度建立的可能性,否则我们就会无的放矢。”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 。苏力先生自称自己是一个开放的实用主义者,在他那里,我们确实看到了一个开放的法律世界。他提出,法学的第一个特点是法学的保守性,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基本功能是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行为规则的不变,而非强制性的变法,是对现行有效社会规则的制度化,而非强加社会进行建构式的立法,如他分析的“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法律本身并不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 ,“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使之制度化。” “只有在社会秩序基本形成之后,才会逐步形成一些社会普遍遵循的规则,也才有必要将这种规则以法律固定下来。” ,苏力先生认为法律或法学毕竟要将其最终的价值落实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上,而不是为了确定一种权威化的思想,因此,法律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对一般法律原则、法律价值以及法治建构的讨论若无助于法律最终价值的实现,那它的意义将大打折扣。用他的话来说,“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 “法学从来就不是以其新颖、玄妙、想象力而获得人们的青睐,而是以它的熟悉、便利和重复性而与人民相伴随。” “法律必须关注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化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 苏力先生的对法律的这些实用主义看法,对触动和改变中国法学的目前的沉闷、空洞、抽象的现状,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倾向性和煽情性,是务实的、有益的和赋有启发性的。
4、多元主义的法律观
法律多元论的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西方人类学者在对非洲和拉丁美洲殖民地社会中部落和乡村的文化和法律考察时,发现在殖民地社会存在着多种文化和多元法律共存的状态,一方面,西方殖民者输入和带来了西方的法律和制度,但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仍生活在他们的法律当中,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法律,因而,他们提出法律是多元的观点,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和秩序并不是完全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的。 在中国法学界,法律来自于国家,法律由国家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服务的认识根深蒂固,形成正统与正宗。苏力先生的研究多少显示出他的“离经叛道”。他怀疑法的本质,提出法律本质的虚无论,他基于社会学、人类学立场,基于吉尔茨的“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认识和多元文化、多元社会的判断,认为法律是多元的,法治秩序的实现要依靠正式的法律与非正式的法律共同作用,这一思路反映了苏力先生力图从社会的角度而非单纯国家的角度来思考法律,表达了苏力先生力图把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尝试转化运用在法学领域中的一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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