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①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人的确切法律定义,关于人的概念主要有三个:一是homo,指生物学上的人,指"通常之具有五官四肢者",包括奴隶;二是caput,在法律上主要指家父;三是persona,是指具有人格之人,指一种抽象的法律人格.在罗马法中,当一个人具备足以使其获得权利能力的条件时,在技术用语上被称为persona.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②四要件是指(1)名义独立:自然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姓名)与他人进行交往,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法人均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从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名称)与他人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于该法人的团体意志或独立意志,而不是某个或某几个成员的个人意志或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2)意志独立:作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是自主地对外进行活动,享有独立的意志。法人对外发生民事法律该实质并独立承担该项民事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3)财产独立:自然人有其个人财产,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充分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两个方面:a.法人财产与法人创立人或其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区别,成为独立于个人财产以外的财产,并服务于法人的整体利益,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b.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对法人财产没有直接支配权,而须以法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来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法人财产。(4)责任独立:自然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资不抵债时,实行破产,而不需由法人成员来清偿法人的债务。也就是说,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均以自己所支配的财产作为承责的基础。 ③抽象人格论认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简称,又称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具体人格,它具有抽象性、平等性和独立性和具有终身性、不可变更性、不可转让性。) ④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的法律主体应具备不同的权利能力,什么样的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及何种法律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对于民事主体来讲,其民事主体地位则是通过民法赋予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来确认的。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判断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是否是民事主体的唯一法律要件。 ⑤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引自《民事主体功能论》,马俊驹、宋刚,《法学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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