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
软法问题的探讨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抛弃传统的“硬法之治”,完全依靠软法来治理国家。相反,在某些社会领域,强制和命令是维护秩序和权力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之际,我们更要努力树立法律的权威,努力建构硬法的制度、程序、责任和救济机制,规范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一)重视立法质量,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巨变。法律发展出现了超越中国历史所有时代的良好局面。如果以1905年中国开始法制革命为原点,单以立法数量和规模进行计量描述的话,恐怕最近二十多年的年平均数量将超过以往的七十多年。但我们依然感觉到,公民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量无法得到完全和充分的满足,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乃至于在普遍的舆论中,我们仍对不健全的法律提出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
目前,中国粗线条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不精确、不周全的立法弊端日益明显,并且已经制约着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实现,逐步实现法律的精确性,提高立法的质量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立法的首要任务。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和利益分化明显加快,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在此情况下,法律制度的安排必须确保利益表达的正常化、常规化,法律必须制定得更加明确和耐用。因此,在立法上,充分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降低其对社会生活的冲击程度,最大限度地倾听民意、体察民情、发扬民主、吸收民智,从源头上保证正义分配的公正合理,从而降低后期矫正正义的成本就显得非常重要。
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减弱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软法现象提醒我们要反思,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追求的不仅是速度,而更为看重的是质量;追求的不是标新立异,而是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质量是法的灵魂,是法的生命,法律完善和法律体系建立的标志并不在于法律的多少,没有可操作的法律将徒有虚名,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一个长远性和总体性的安排至关重要,这是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保障。
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其有效性,要摒弃片面追求速度而不顾立法质量的倾向,如果某类法律被架空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基之外,法律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执行不力,执行不了,法律成了无用的白条,人们就会漠视和规避这种法律。在社会关系都不成熟、不定型的转型时期,宁可不要制定太多、太滥的法律,也要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效果。
(二)树立法律权威,提高法律的严格执行
近年来,我国立法数量与执法效果之间的反差,一方面说明法治理念尚未获得普遍认同,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内化,这既有法制教育和法治启蒙滞后的原因,也有权力法律化、法律工具主义等消极因素的影响。我们不难设想,如果有法不依、难依,如果良好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被扭曲、变形,无论多么好的法律也形同虚设。国家法的权威树立不起来,国家法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不当的干预、影响,必然会抑制社会对国家法的需求,必然会导致民众放弃对国家法的信任,转而不得不求助和依赖更多的潜规则。
法律在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威,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受到应有的尊重,是人凌驾于法之上,还是法凌驾于人之上。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不要法律,而是需要真正管用的法律,是需要得到不折不扣执行的法律。法律是指导我们所有人“对号入座”的“游戏规则”,是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在实施,只有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的核心和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治权。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人们的行为统统纳入法制轨道,法律规则能得到所有人的遵守与奉行,这将是中国法治之路的必然选择。靠观念的所谓“进步”来人为地“拔高”法律的作用,是企图揪着自己头发往上飞的荒谬之举。法律在运作中,书本上是一套,而行动中是一套,必然降低法律的权威和可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