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被拆迁人迫切希望得到房屋安置,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走旺,拆迁补偿价格偏低,用获得的补偿款难以从市场上购买到类似的房屋,同时一些近郊村社已无土地可作复建安置用地,因此,污水治理工程拆迁几乎无法提供安置房源。而缺乏安置房源,被拆迁人少了一种选择,拆迁单位也就少了一种动迁手段。
对策:1、筹措一批存量公房,作为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拆迁安置房源;2、利用部分收回的烂尾地和闲置土地,结合新社区建设,建成新社区住房后以优惠价售予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3、打破被征地村社各自提供土地建设复建安置房的框限,政府统筹安排复建安置用地和复建资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建成农民公寓式住宅后,分配给临近各被征地村社的农户居住。
问题七:收回划拨土地补偿难。
收回划拨土地时,对于使用权人的补偿,目前鲜有法律规定。基于划拨土地无偿取得的方式,多数人倾向于无偿收回的意见。这样,动迁时,在无法提供置换土地的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往往拒绝协商。笔者认为,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既不符合民事权利保护理论和民法的发展方向,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无论以划拨,还是以出让等其它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都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衡量,都应当给予补偿。至于补偿之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使用权变价形式的补偿款的一部分,用于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费用,则是另一码事。
对策:1、在实操层面,由有关部门明确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给予补偿;2、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分取得方式,实行一体化保护制,即根据土地用途,已使用年限等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作为补偿依据;3、在制度层面,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不妨先制订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地方性政策。
问题八:结案难。
一方面,拆迁结案难,如前所述,整体拆除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注销,部分拆除的房屋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另一方面,征地结案难,例如,工程竣工了,征地程序还未完结,但是拆迁单位又已作了工作交接,被征地村社拿到补偿款后也不再配合办理有关完善手续了。日积月累,征地拆迁项目遗留问题逐渐演化成“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深远。
对策:征地拆迁项目遗留问题,一旦爆发,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通过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加快解决。1、从现在开始,尽可能做到新的项目不留“尾巴”,同时,有计划地开展旧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工作;2、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确定污水治理工程拆迁结案的具体办理模式,解决已整体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问题;3、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互相协作,加强指导、协调与配合,创造条件,帮助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已征地项目的结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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