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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工程拆迁难题与破解对策

  问题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低且不统一。
  首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滞后。我市目前所依据的《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是数年前市道扩办制订的,许多内容已与现实相脱节。其次,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仍然维持两年前的市场评估价格水平,与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反差较大。第三,城市房屋与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另外,上述穗扩[2001]82号文法律效力层阶低,严格说来还算不上具有普适性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行政辖区因此未严格执行,变相提高了补偿标准,造成了相邻地区的拆迁补偿差异,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动迁难度。
  对策:1、尽快出台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针对各种不同情况的集体土地房屋,适当提高并统一补偿标准;2、修订已实行数年的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同时当地房地产估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指导价格,并定期更新;3、建立更切合实际、更具自我调节功能的统一价格确定机制,缩小并淡化同地段、同类城市房屋与集体土地房屋在拆迁补偿标准上的差别。
  问题四: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难。
  一是宅基地证查无档案,无法核对;二是宅基地证记载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远超法定或者政策允许的范围;三是宅基地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村社集体(有些已转入村社所成立的经济实体名下)。这些宅基地证大多为过去镇政府所核发,当时宅基地房产管理相对松散、混乱,后来由于撤镇并街等缘故,成为较为普遍的历史现象。
  对策:涉及历史问题,应当历史地对待。1、对于前两种情况,可由村(社)和街出具书面意见,证明宅基地证真实有效,并按规定给予补偿;2、第三种情况实际上提出了一个立法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俗称本地村民、农户)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他主体尤其一般市场主体依法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应当看到,村社集体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乃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应有之义,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应适当完善土地法等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今村社的实际情况,对于村社集体名下的房产,建议按通行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问题五:军产拆迁难。
  “军产”在此为广义,包括部队以及刚转制到地方不久的单位的房屋等。军产拆迁难,有多种原因。其中,由于没有房地产权证,不能套用现行拆迁补偿标准是重要原因之一。
  对策:军产大多没有房地产权证,是由部队职责、功能等方面的特殊性造成的,动迁时不宜简单比照拆迁政策,仅按历史用房给予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在统一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些军产视同有产权的房屋,分类给予补偿,或者由登记发证部门确权后按规定补偿。长远地讲,军地双方应当尽早在军产管理方面加强协调,做好有关管理制度与日常管理工作的衔接。
  问题六:拆迁安置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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