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治理工程拆迁难题与破解对策
赵登礼
【全文】
在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首要难题是拆迁,问题多,难度大,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典型性。破解这些拆迁难题,不仅对污水治理工程的顺利开展有着积极推动作用,而且对于其它市政建设项目同样有借鉴意义。
问题一:拆迁运作模式运转不畅。
根据广州市污水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间的粗略分工,拆迁通常由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作为拆迁单位,建设项目业主据此委托,有关区政府部门再交给拆迁公司实施动迁。然而,市与区两级政府之间、建设项目业主与拆迁单位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不清,拆迁任务层层分解,动迁责任落不到实处,拆迁单位疏于动迁管理,拆迁公司实施动迁不到位,建设项目业主督导困难,工程期限紧迫与动迁进展滞缓的矛盾愈显突出。
对策:现有的拆迁运作模式具有属地管辖、综合协调、统一高效、规范公平等优势,但是,首要前提是厘清工作界面,落实责任到位。1、在明确市财政负担拆迁资金的同时,必须明确区政府提供施工场地的责任;2、对污水治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污水治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拆迁单位的综合考评指标体系;3、明确每一项工程征拆动迁完成的期限;4、规范拆迁单位的转包、分包行为。例如,明确规定不得选择没有合法资质的拆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除了现有的拆迁运作模式,还可以适当地引进市场化模式,由建设项目业主通过竞标等方式直接委托拆迁单位,通过严格的合同约束推动拆迁进程。
问题二:罕有拆迁批文。
绝大多数污水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在拆迁房屋的时候,无法办理拆迁许可证。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拆迁管理法规不完善。对于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无论是国家,还是本地方,当前都存在法律空白;二是由于污水管网遍布城乡,且埋土较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征地,目前主要采取租借的方式取得施工用地,不具备规划等办理拆迁许可证所需的批准文件。这样,动迁的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被拆迁人往往亦据此不配合动迁工作,一旦余下极少数“钉子户”,就会拖累整个项目工程建设,但是又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尽快、妥善解决;对于已拆除的房屋,也无法办理产权注销等手续。
对策:1、建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并从宽设定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前置行政审批条件。例如,规定只需具备主体工程立项批文或者市政府的污水治理工程建设通告即可;2、设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解决此类拆迁纠纷;3、实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结案制度,并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与登记等有关房屋产权管理工作的衔接;4、针对同一项目既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又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情况,做好两种拆迁许可制度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