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数额标准作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界分的要素——以折扣为例
鉴于数额标准作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界分的要素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混乱,此处特别对其予以探讨。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折扣在市场经济交往中所占比例较大,是常见的商业资金往来形式。为准确、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理清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拟以折扣为例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予以界分。
折扣是指在经济交往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货物存在瑕疵或为及时收回货款等原因,商主体在所成交的价款或实物上,给买方一定比例减让的优惠。《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6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依照该项规定,区分作为正常商业行为的折扣和作为商业贿赂表现形式的折扣,其标准是是否“如实入帐”。如果经济交往双方对于折扣没有如实入账,“数额较大”成为界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指标。
折扣分为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1)折扣销售是指卖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给与或者收受折扣销售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其中的一个指标是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由于折扣销售是一种经济交往手段,这里数额的认定不能采用简单的成本核算法,即不能简单地以成本作为判断折扣销售和商业贿赂的界限,而应综合考虑折扣销售中交易的具体背景、交易的频率、获得价格优惠的一方交易主体对于优惠价款的处理情况、给予价格优惠的交易方与对方的关系、交易成本等情形予以具体判断。(2)销售折扣是指销售环节完成后的折扣,是为了鼓励买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买方的一种优惠。销售折扣与其说是一种价格优惠,不如说是一种商业妥协。这种妥协是在双方合意已经形成、交易价格已经确定后双方就货款的优惠达成的另一合意,是一种融资关系而不仅仅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销售折扣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金融融资。销售折扣的“数额”是否达到商业贿赂犯罪的标准,应以此目的与功能为目标和界限,以金融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界限的衡量判断标准。销售折扣给予对方的优惠应以同期银行利率为参照,上浮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法律应对此比例予以明确规定,以提供法律标准。(3)销售折让是卖方由于质量问题而给予买方的优惠,此种优惠也是发生于货物销售以后。认定销售折让中的“数额”,重点在于将交易标的物可允许存在的质量问题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同时因卖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享有销售折让的主体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比例。通过一定单位数量的标的物允许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比例和因商品、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而享有销售折让的买方的比例两重标准确定销售折让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