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折扣种类的多样性,笔者分三种情形探讨商业贿赂与折扣的界分标准。
折扣销售是指卖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买方价格优惠。此种价格优惠极易成为商业贿赂的借口。折扣销售的价格优惠到何种程度构成商业贿赂?笔者认为,不能采用简单的成本核算法,即不能简单地以成本作为判断折扣销售和商业贿赂的界限,而应综合考虑折扣销售中交易的具体背景、交易的频率、获得价格优惠的一方交易主体对于优惠价款的处理情况、给予价格优惠的交易方与对方的关系、交易成本等情形予以具体判断。
销售折扣,是卖方为鼓励买方早还货款而给予买方的折扣,与其说是一种价格优惠,不如说是一种商业妥协,这种妥协发生于货物销售以后。销售折扣在经济往来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如果这种优惠超过必要限度则会成为以销售折扣为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就需要法律对于销售折扣在量上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区分商业贿赂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是交易双方事后的一种妥协,也就是双方合意已经形成、交易价格已经确定后双方就货款的优惠达成的另一合意,是一种融资关系而不仅仅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销售折扣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金融融资。销售折扣量上的法律标准应以此目的与功能为目标和界限,以金融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为销售折扣与商业贿赂界限的衡量判断标准。笔者认为,销售折扣给予对方的优惠应以同期银行利率为参照,上浮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法律应对此比例予以明确规定,为销售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分提供法律标准。
销售折让是卖方由于质量问题而给予买方的优惠,此种优惠也是发生于货物销售以后。划定销售折让与商业贿赂界限的重点在于将交易标的物可允许存在的质量问题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同时因卖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享有销售折让的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比例。通过一定单位数量的标的物允许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比例和因商品、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而享有销售折让的买方的比例两重标准实现对销售折让的规制,防止商业贿赂行为。销售折让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认定,需要相关产品质量、检查监督法律的配套完善。
四、结语
综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行为的界分提出了立场和目标,即保障安定有序的局面以确保经济活力的充沛。正确界分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行为的界限,有利于当前集中治理商业贿赂刑事政策的顺利开展,对于打击洗钱犯罪也有着重要意义。以民商法、经济法等理论中商主体等概念及相关经济知识为分析基础,以保障经济最大限度自由为目的,以维持基本秩序为底线,理清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两种具代表性的商业行为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操作标准。对于商业贿赂与回扣的界限,应在回扣的归属意义上把握“帐外暗中”的具体标准。对于商业贿赂与折扣的界限,如果是折扣销售,应综合考虑折扣销售中交易的具体背景、交易的频率、获得价格优惠的一方交易主体对于优惠价款的处理情况、给予价格优惠的交易方与对方的关系、交易成本等情形予以具体判断;如果是销售折扣,则应以金融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为商业贿赂与销售折扣界限的划分标准;如果是销售折让,则通过对于一定单位数量的标的物允许存在质量问题的比例和因商品、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而享有销售折让的买方的比例两重标准实现商业贿赂与销售折让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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