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折扣的界定
折扣是指在经济交往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货物存在瑕疵或为及时收回货款等原因,商主体在所成交的价款或实物上,给买方一定比例减让的优惠。
1、关于折扣的立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6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2、折扣的法律意义
从经济意义上说,广义上的折扣包括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在会计上又称商业折扣,是指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卖方因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买方价格优惠。销售折扣是指销售环节完成后的折扣,会计上一般称为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买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买方的一种优惠。销售折让是指产品销售后因质量等问题给予买方的优惠,对销售折让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基本相同。[3]对于折扣销售而言,税法要求将折扣销售与销售额在发票上注明,以便按照折扣后的价款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于销售折让而言,由于其是在产品销售后产生,销售产品后已经向税务部门缴纳过税款,折扣需要由买卖双方履行法定手续,以便从已缴税款中将折扣所涉税额减除。对于销售折扣而言,其也是在销售后产生,但是其经济形式是融资,因此,不得因销售让利而减免增值税。
(二)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从折扣的法律规定和定义中可以看出,折扣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受法律保护。折扣不同于回扣,折扣的收受主体是商主体、公法人,不涉及回扣归属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将是否如实入账作为划分合法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扩大了商业贿赂的打击面,违背了在满足秩序保障最起码要求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保障经济自由的基本立场这一和谐社会的衍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