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扣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2、回扣的法律含义
回扣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回扣是交易双方如实记入法定帐簿,并依法纳税的一种商业行为。回扣收受方既可以是买方,在商品紧俏的情形下也可能是卖方。由于某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条件的承认回扣的合法性,因此,我国法律允许在国际贸易中按惯例接受外方给予的回扣。
非法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贿赂意义上的回扣是指商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指不入法律规定的正规财务记录。“暗中”指没有合同、发票等可为第三方知晓的明确表示行为。
(二)合法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回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合法的回扣本是经济交往中的一种促销手段,是正常商业行为,但由于不法主体以回扣之合法形式掩盖行贿、受贿之非法目的,使得回扣成为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由于商业贿赂意义上回扣的存在,导致市场竞争不是决定于价值规律,而是决定于是否贿赂交易对方代表,导致正常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受到破环。合法回扣与商业贿赂必须予以界分。
我国现行法律对构成商业贿赂的回扣没有主体限制、数量限制或者回扣来源的限制,仅有对支付方式的限制,即禁止“帐外暗中”支付。以“帐外暗中”形式存在的回扣使得财务帐簿记载的商主体的收入和支出与实际情况不符,资产收益率不能真实反映商主体的获利能力,存货周期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不能正确反映商主体的经营能力。这容易造成商主体“名实不符”,误导消费者或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这种情形在商主体为上市公司时最为明显。因此,现行立法将帐外暗中作为区分合法回扣与商业贿赂意义上回扣的标准有其合理性。将帐外暗中作为划分合法回扣与商业贿赂的标准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但是此标准过于粗糙,不符合维护职务的廉洁性、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政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