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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非犯罪化的界限与若干入罪分析

  对于奸淫幼女的既遂认定标准,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即可构成既遂。同性恋者奸淫14周岁以下同性儿童的既遂认定标准因同性恋性行为的特点而不同于男性奸淫幼女罪既遂的认定。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或者其借助的生殖器具接触到儿童身体的任何一部分时,即可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原因在于,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不仅表现为传统意义上的性器官的结合,而且表现为其它多样的性行为。仅以性器官的接触认定为既遂不利于对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同性恋者奸淫14周岁以下同性儿童构成强奸罪在主观方面仍应符合具有“奸淫”的目的。主观方面奸淫的目的的限制,为强奸罪的犯罪圈设置了合理限制,这样避免了将接触到儿童身体的任何一部分作为同性恋者奸淫14周岁以下同性儿童的既遂标准会不适当的扩大强奸罪的处罚范围。
  2、主体
  强奸罪的主体应扩大到一般主体,即男性、女性均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这些主体可以分别对同性或者异性实施强奸行为。强奸罪已经不是一种身份犯,男性、女性都可以实施强奸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二者可以同时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对于男性和女性同时实施强奸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的情形,应依照现行刑法236条的规定,作为“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档次予以处罚。
  3、主观方面
  在同性之间构成强奸罪的场合,如果犯罪对象年龄在14周岁以上,则强奸罪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具有故意的罪过,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对方的意志,而决意实施的。在同性恋者奸淫14周岁以下同性儿童的场合,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一定是或者可能是儿童、或者不管对方是否是儿童,而决意实行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对象又确实是儿童的,就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也要求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主体仅是出于报复、羞辱等目的实施形式上与同性恋者间性行为相似的行为,则不能以强奸罪处罚。
  
【注释】作者简介: 侯艳芳(1982-),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人权。 
   
  哈特.支振锋译.法律、自由与道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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