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体与主观方面
以结婚或配偶名义同居的方式破坏在先合法婚姻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其犯罪主体存在以下情形:(1)已缔结异性婚姻者与同性结婚或者以配偶名义同居的,该异性婚姻者及知情的同性相婚者;(2)已缔结同性婚姻者与另一同性结婚或以配偶名义同居的,该同性婚姻者及知情的同性相婚者;(3)已缔结同性婚姻者与另一异性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该同性婚姻者及知情的异性相婚者。重婚罪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已缔结异性婚姻者与另一异性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时,该异性婚姻者及知情的相婚者,主体范围扩大。
以结婚或配偶名义同居的方式破坏在先合法婚姻行为构成重婚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配偶名义同居的,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他人以配偶名义同居的。
三、同性之间违背一方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入罪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表述属于叙明罪状,表明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包括妇女和幼女,行为方式是强行与之性交,但对于“强奸”一词
刑法未予以具体阐释,依照一般理解,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由此可知,根据现行
刑法的规定,同性之间违背一方意志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就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
刑法分则其它条文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罚,这放纵了同性恋者的不法行为,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改进。
(一)同性之间违背一方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分析
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罪所要保护的客体是女性的性权利、性自由,其中心词是性权利、性自由,而“女性”是其限定词。但是,“男与女”的判断是传统的,或者说是人为的标记。从辩证的观点看,相对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难以证成。所以,男女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二者之间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在同性恋者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男女之分,只有其作为特殊群体的代号。如果把性自由、性权利的主体变为“人类”,可更能体现一种男女平等的精神,更有利于实现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同性恋现象逐渐被人们所正视,那么同性之间违背一方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同样侵害了被害人的性权利、性自由。作为
刑法罪名的强奸罪已经不能满足
刑法保护法益的需要,应对
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强奸”重新解读,将同性之间发生的违背对方意志而实施的与异性间实施的“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性行为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