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性之间以结婚或配偶名义同居的方式破坏在先合法婚姻行为构成重婚罪的理由分析
对于民事法律是否应当承认同性婚姻的原因,学界众说纷纭。笔者仅从
刑法完善的角度探讨民事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现行民法仅承认异性婚姻的合法性,现行
刑法关于重婚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应地建立在只承认异性婚姻而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基础之上。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仅仅体现在异性婚姻合法存在、其中一方配偶与异性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但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1)由于同性婚姻不被承认,同性恋者迫于社会、家庭的重重压力缔结异性婚姻。然而同性恋者在传统的异性婚姻关系中无法满足生理与心理的需求,在合法婚姻之外寻求慰藉在所难免。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同性恋者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必将影响到姻亲家庭的稳定,如果不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势必造成家庭、社会的紊乱。(2)由于同性婚姻不被承认,同性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律保障,固定的伙伴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缺乏稳定。无归属感的同性恋者极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子,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频繁更换性伙伴,成为艾滋病、性病的重要传染源之一。基于上述两点,一方面,由于同性婚姻不被承认,同性恋者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子,另一方面,由于同性婚姻不被承认,则以结婚或配偶名义同居的方式破坏在先合法婚姻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对其束手无策。
如果民事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否认同性恋者的结婚权,那么重婚罪作为对一夫一妻制的维护,只发生在异性婚姻合法存在、其中一方配偶与异性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场合。如果民事法律承认同性婚姻,承认同性恋者的结婚权,则重婚罪罪名的设置将维护固定配偶制,不仅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异性合法婚姻中配偶的权利,而且对于同性恋者的权利也予以了关注,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民事法律应当承认同性婚姻,刑事法律应对同性婚姻进行周全保护,通过重婚罪对同性恋者破坏他人合法的异性或者同性婚姻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根据现行
刑法分则的规定,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通奸、姘居等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只有再次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可构成该罪,这说明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度而不是合法婚姻一方的配偶权。笔者认为,将重婚罪的客体理解为一夫一妻制度不能充分体现重婚罪设置的宗旨。重婚罪设置的宗旨是维护固定的婚姻关系,防止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者婚姻关系外的其他人对婚姻关系进行破坏,以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稳定。以结婚或配偶名义同居的方式破坏在先合法婚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应以重婚罪进行处罚,以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重婚罪维护的是“合法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形下,“合法的婚姻关系”可以表述为固定配偶制,即一对一的因婚约而结成的对偶制度。一夫一妻制度的表述停留在男、女的传统意义之上,认为作为婚姻制度的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通过缔结婚姻而结成对偶的制度。因此,重婚罪的客体表述为“固定配偶制”较之表述为“一夫一妻制”更能体现
刑法保护法益的周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