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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探望权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再定探望为义务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建

  有学者指出,探望权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学术领域,这是因为我们要实现的是两个不同的并且可能相互冲突的目标:一方面,配偶双方不愿意维持一种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保持子女与非监护人的父母一方的关系,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就不仅是维持还要予以加强。在法国,子女有权受到父母双方任何层面,无论是经济上的,行动上的还是心理上的。近年来,法国的家事法官一改过去在此问题上的消极态度,他们鼓励发展新方法并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特别是探望中心的出现。在法国,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探望中心是为了解决复杂离婚案件的父母和子女所遭遇的困难而出现的。这些中心是由一些彼此没有关联的地方机构建立的,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他们发现当父母处于一种充满敌意的状态时,子女的处境是非常艰难的,这普遍与子女与非监护人的父母一方的关系中断有关,例如在拥有监护权的一方的住所安排子女与非监护人的父母一方会面总是很难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因而,这些机构就酝酿了创建一个特定的“中立场所”的想法,并且在这些场所还可以获得专家意见。这些中心在波尔多叫做“会面地”,在格勒诺布尔叫做“桥”等。到2000年为止,法国全境已经建立了120个左右的此类中心,为了子女和父母尤其是非监护人的父母一方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
  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这一做法,设立“探望中心”去促使父母行使探望权利和履行探望义务,笔者认为“探望中心”可以设在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此中心的主要作用在于处理笔者上文中所提到的探望义务的成因二,即因为父母处于一种充满敌意的状态时可以解决因此而导致的探望义务的不履行。此中心的建立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探望的场所并提供法律咨询。笔者认为此中心的建立可能要考虑两个问题即资金来源问题和组成人员问题。首先就资金来源问题来说,有离婚的父母双方来分摊,定期交往探望中心。就组成人员方面,一些接待的事物可以有一般的工作人员来完成,而一些法律咨询方面的事物可以由探望中心聘请专门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来完成。政府为此进行的平台构建可以花费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注释】德国民法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82页
腾蔓,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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