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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探望权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再定探望为义务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建

中外探望权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再定探望为义务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建


杨晶


【摘要】我国婚姻法确定了探望的权利性质,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方父或母却放弃了探望权的行使,使得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最后一道补救措施也失去了,法律不能任由这最后一道补救白白流失,所以婚姻法应该毫不犹豫的将探望再定为义务,使得探望成为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本文将从分析探望权的成因入手进而找出再定探望为义务的理由,并对探望义务的主体进行法律条文试定,最后倡导政府为此构建平台。
【关键词】探望义务;义务主体;子女最大利益;探望中心
【全文】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探视权(日本称为会面交涉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德国民法典1634条:“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有权与子女进行交往,如果双方均不享有人身照顾权,且双方不是分居,则上述规定适用。”[1]俄罗斯家庭法典规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权与子女来往。”[2]对无监护权的一方明确规定其探视权是美国各州立法的通例,日本判例承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会面交涉权,法国民法典则认为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是不行使亲权的父或母一方,均保留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确定了探望的权利性质,本文将从分析探望权的成因入手进而找出再定探望为义务的理由,并对探望义务的主体进行法律条文试定,最后倡导政府为此构建平台。
  一 探望权的成因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和承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平等地享有,但亲权的行使以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前提.父母离婚后关于亲权的行使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日本民法典》第819 条规定“: 父母协议离婚时,应以其协议确定一方为亲权人;于裁判离婚情形,法院确定父母一方为亲权人⋯⋯。”依此规定就意味着离婚带来单独亲权,离婚后只能由父母一方行使亲权。为此,有学者提出:亲权只是在离婚当时被停止,但它仍然潜在存在着,以此来为见面交流权定性。[3]也有学者认为,非监护方在离婚后继续和子女交流,与之保持心灵上的联系,只不过是广义上的对子女的监护——教养的一部分而已,不应该把它视为由于离婚而突然产生的新权利,[4]离婚后的见面交流权只是父母双方继续齐心协力抚养子女的一种共同监护的形式.但是无论怎样,父母离婚后亲权行使的冲突都是难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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