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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简介

  “审判程序编”共六章,涉及审前程序、第一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其中,第十五、十七、十八章采取模式化的思维方式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民事再审制度、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所进行的探讨,为另辟蹊径,旨在为这三个传统型难点问题的破解寻求切实可行的途径,令人耳目一新。第十五章指出,我国需要一个多元的集中审理模式,应从明确建立争点整理制度和程序、建立和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建立审前会议制度四个方面来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第十七章认为,再审有政策形成型、私权保障型和程序救济型三种模式,分别由我国、大陆法国家以及英美国家所代表,我国目前的再审制度属于政策形成型,但这种再审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需要加以改变,改变的基本方向是以程序救济型再审为主的综合模式,为了完成这种转变,需要在理念和机制两个层面上予以推动。第十八章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式,从历史到现实,可以抽象出国家干预型监督模式、法制统一型监督模式、程序保障型监督模式和公益代表型监督模式四种模式,我国的检察监督模式应被纳入国家干预型模式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需要完成从干预型监督向保障型监督、从监督者的角色向参与者的角色、从实体型监督转向程序型监督、从对立型监督向协同型监督的转变。
  “执行程序编”共两章。第二十一章指出“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特大难题,其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是分散的,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将它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第二十二章以执行和解为研究标本,从各个层面解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契约化表现形态及发展规律,并对我国的执行和解之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开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研究之先河。
  本书写作的具体分工是:
  汤维建:第一章、第二章(与陈巍合作)、第三章(与陈巍合作)、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与许尚豪合作)。
  许尚豪: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六章
  沈 磊: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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