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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简介

  然而司法解释终究不是立法规范,其在实践中往往遇到操作上的困惑,规范的冲突以及内容的分散对形成一个有效的执法体系非常不利,因而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成为逼现在人们面前的绕不开的话题,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形成一个与时俱进的诉讼体制,业已成为时代的强烈呼唤,其来势之猛之烈,确乎难以阻挡。然而与人们的普遍愿望相反的是,人们渴渴以求的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却突如其然地变成了两项专题性的修改,一个是再审,一个是执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小改”。而再审和执行这两个程序都处在诉讼程序全过程的尾部,期望以尾部的局部修改和微观调适来转变诉讼体制,在逻辑上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诉讼体制不变,而期望它们能够化解实践中的两大顽症,即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也是难乎其难的,甚至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原因非常简单,不转变诉讼体制,就不可能满足诉讼参与者对于诉讼程序公正性的需求欲望,主观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就难以化为现实;程序难以获得公正的判断和感受,也就难以使当事人服判而息诉,其申请再审的步履就不可能停顿下来,再审难的现象便难以避免,与此相关联,执行难的现象便难望消除。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修法简直就是虚晃一枪,对于一直渴盼修法的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来说,这种修法无异于一盘冷水从头顶灌到脚底,令人失望至极。尤其是,即便这种补丁式的修法还充满着神秘色彩,直到它最终露出庐山真面貌,人们方有机缘一睹其“芳容”。
  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方面,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已经很不习惯现行立法所塑造的程序范式,甚至对过度的职权干预形成了本能式的反弹和抵制;另一方面,学界为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理论准备已经比较充分,最高法院近几年来连续性地发布的诸多司法解释也较为充分地吸收了理论研究的成果。这些都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提供了条件。有鉴于此,我和我的几个博士生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05JJD820007)中期成果为契机,就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专题性的探讨,以期更有针对性地推动这个过程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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