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强调私权之公共性,……公共利益原则,是本于社会的法律思想,更积极的要求个人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使其有为公共利益而适用之义务。” [2]本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以调整私人利益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对公共利益应秉持何种态度?在私权遇到公共利益即要让步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在民法中的边界又在哪里?如果说公共利益是权利行使的边界之一,那么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保护的边界?是否存在一个公共利益保护的私权边界?如果存在,其边界又在何处?正如霍姆斯所言:“没有什么具体的命题是不证自明的,不论我们可能是何等地愿意接受它,即使是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命题——每个人都有权按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只要他不干涉他的邻居一方类似权利——也是如此”。 [3]
笔者将从实证主义的角度,用一种公式和图释的方法对以抽象著称的公共利益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界定,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 公共利益适用尴尬的成因――法律界定的模糊性
实践中往往把公共利益当做“什么都往里装的箩筐”,也成了公权肆意干预私权的借口,究其成因即是法律对其界定的模糊性。理论界也不乏民法大家对违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史尚宽先生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 有反于人伦者。指违反亲子夫妻间之人情道义之法律行为, 如约定母子不同居之契约。(2) 违反正义之观念。指劝诱犯罪或其他不正行为或参加其行为之契约, 如赃物收买之委托、拍卖或投标时之围标约定。(3) 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者。如以人身为抵押标的之契约。(4) 侥幸行为。如赌博、买空卖空、彩票、马票等,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5) 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如当事人均为中国人并在中国境内缔结契约,为规避中国强行或禁止法规, 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4]
梁慧星先生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可归纳为如下十种类型: (1)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指行俗最重要类型之一。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之合同;身份证件之买卖合意。(2)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父母与子女别居的协议; 约定夫妻别居的协议; 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 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作用的重要领域。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赠与或遗赠;以同居为条件之财产移转等。(4)射幸行为。指以他人之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 因有害于一般秩序而应无效。(5)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 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6)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利用垄断地位或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封锁市场, 限制原材料输出或商品进入的协议或规定。(7) 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围标行为。(8)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不当劝诱方法,及虚假和易使人误信的广告、宣传、表示, 致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9)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劳动关系中以雇员对企业无不利行为作为支付退职金条件的规定;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差别规定。(10) 暴利行为。如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行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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