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家有序,法律确认了父权的上述绝对权。族是家的综合体,族的管理自更需一人来统治全族的人口,此即所谓族长。其在家族间享有最高主权,来调整家际之间的社会关系。族长权实可说是父权的伸延。族长皆负有宗教功能,为族祭的主祭人。除祭祀外,族长最主要的任务是处断族内纠纷。因此说,族长实等于族的执法者及仲裁者。凡如立嗣、立继等均由族长议立。同时,族长又谓是宗族法律的法官,为族法的执行者。对于违犯族规及不服仲裁的族人,族长亦有惩罚权。
当然,法律在赋予家长、族长决对权的同时,也课以其更多的监督义务。遇有违制、违法时,家长或族长自受连坐责任或独负其责。
2.
刑法与家族主义
家族是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因此,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基础,也决定了中国古代
刑法在对待涉及家族的犯罪时,亲疏伦理关系自成为其需考虑的重要因素。
这也便不难理解直系尊亲属对子孙行使教养扑责的权利,不成立伤害罪;甚至非理故杀,亦处刑极轻。反过来,子孙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不孝在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骂詈父母已为恶逆,殴杀、伤父母更是为社会所不能容忍,为法律所严惩了。即便是父母为了子孙气忿自尽,子孙也逃不了逼死父母的责任。由此展开,直系亲属而外的亲属间的伤害罪,处分亦不以凡论。亲属间固相亲,但愈亲则愈当亲爱,以次推及于渐疏者,有一定的层次。因此,违反此伦理而杀伤亲属,自应有别之,亲者愈亲,处罚愈重;亲疏递减,处罚渐轻。
亲属间的盗窃罪不同于凡人相盗,罪名是与亲等成反例的。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取此与上述杀伤相反之立法,究其立法原因都在于维护家族的和睦和亲爱,所以两者的目的殊途同归,并不冲突。
3.司法与家族主义
为了维护家族伦理秩序,有的情况下,
刑法甚至不惜牺牲其惩治犯罪目的的实现。于是便有了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亲亲容隐制度。法律既容许亲属容隐,禁止亲属相告讦,同时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自然此与忠国利益相冲突时,国为重,君为重,忠重于孝,则应另论。因此,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