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记(上)
冯江菊
【全文】
近拜读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实为其资料之翔实、文意之深刻而又语言之平实而吸引。及知此书系先生先前在云南大学授课之余,“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更是不禁为先生的治学精神所深深折服。
先生在书的导论中写道,“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正是将法律植根于衍生其的深厚的社会土壤中,瞿老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家族;一为阶级,简言之即为忠孝二字。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本文首选该书中的家族一部分,作读后笔记以为共习。
1.父权
“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也称为本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只能称为外亲。以此为基础,才衍生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由此,对于家族的统治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具体而言,父权的绝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经济权、法律权。
(1)经济权。“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因此,法律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和处分家财,便立下了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如唐、宋、明、清律中皆设专条规定对擅用家财的卑幼依所动用的价值而处以轻重不同的笞杖刑。更勿论父母在而别籍异财,甚伤慈亲之心的行为,法律上更是将其列为不孝罪名之一。由此可见,法律对于父权财产权的支持和家族团体经济基础的维护。
(2)法律权。父权的法律权主要体现在直接的惩戒权及送惩权上。“父子据《说文》:‘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字的本身即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所以子孙违反父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便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法律是支持父权的惩戒权的。甚至于只要是存在子孙违反教令等行为的,父母将子孙杀死,亦可免罪。除此之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父母可以子孙违反教令、不孝等理由呈控子孙请求代为惩治,包括请求发遣,甚或将子处死,政府一般是不会拒绝的。而判断是非的标准,“毋宁说是系于身份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