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扩大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范围,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推动公民参与对行政权监督创造前提。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为其提供足够的信息,是促使和保证公民参与的先决条件。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也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没有信息公开,公民不了解政府决策、决定的事实根据、形成过程、基本目标、预期的成本和效益等情况,就很难对政府的相应决策、决定进行评价,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公民参与很可能就只是一种走形式、走过场。如果政府没有为公民提足够的信息发咨询服务等条件,公民没有全面、详尽地了解政府的全面信息,贸然依据自己所了解的有限或局部信息参与决策活动,当然起不到参与制度本身应有的作用。
2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保障公民的结社权,推进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当某些有着共同利益的个体被组织起来到时候,通过组织对话、沟通、协商等渠道行使参与权,就有了可以与权力机关平等对话的机会和话语权,容易引起官方的重视,群体自身的利益表达实现的机会会明显增加。可见,“要真正实现各种界别公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参与,即必须鼓励公民依法结社,必须以法律保障各种界别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平等结社权。”[ 5 ]非政府组织是构成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所以必须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利益综合与利益凝聚的枢纽作用,依法确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法律上的平等协作关系,加快非政府组织的自治化、法治化进程,真正成为民众正当利益表达的载体。
3 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公民参与权在法律上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在事实上能够实现,只有在参与权保障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才有实现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应当将公众参与制度体系化,将公众知情权、结社权、舆论权、司法救济权等进一步细化,使其形成一个完整的参与权制度体系。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针对某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操作程序上还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等情况(包括参与的序、方法、途径、参与权受到侵犯后的补救方法等等) ,不断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公民参与的进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参与立法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评议制度、陪审制度、参与化解纠纷的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公民批评建议制度等;在充分尊重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4 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公共权力是由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集合而成的,是以公民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信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的公共权力定位应转为“政府与公民、社会相结合”的多元价值取向,行政权力的制定和实施要遵循法治的原则,坚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但公共权力一旦失去监督,便有被滥用的可能性。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民必须参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因此,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权力监督体系,通过公民参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公共权力真正为人民、为社会谋福利,坚决克服和打击各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