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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Temper Severity with Merc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Chinese Criminal Evidence Law


封利强


【摘要】刑事证据立法与刑事政策密切相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宽严相济”要求从“宽”和“严”两个角度入手来优化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制度设计。刑事证明目的的多元化、刑事证据规则的弹性化、刑事证明责任的理性化和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证明目的;证据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全文】
  证据是法治的基石。刑事证据法作为联结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桥梁和纽带,在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据立法十分简陋,难以满足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一方面,理论界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实务界也开始了不懈的探索,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很多旨在规范刑事证据运用的规则。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国内学者对于刑事证明规律的把握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然而,具体到我国未来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设计,就不仅仅是一个法理和技术问题了。作为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证据立法还与国家的刑事政策息息相关。笔者拟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宽严相济”及其刑事证据法意义
  当前,“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崭新表述,由于契合了和谐社会的语境,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然而,对于“宽严相济”的涵义,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一)“宽严相济”的内涵界定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把握刑事政策。比如,我国历史上曾经长期奉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就常常被分解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赏”等几个方面。笔者注意到,这种惯性思维依然延续至今,对我们全面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内涵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是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的方略。”[1]那么,何为“犯罪”呢?陈兴良教授曾经提出犯罪的三个概念,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犯罪,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是犯罪,这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只有有证据证明的才是犯罪,没有证据证明的就不是犯罪,这是证据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只有经庭审确认的才是犯罪,没有经过庭审确认的就不是犯罪,这是程序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2]显然,对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不是单单依靠实体法能够解决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从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等多个角度加以把握。
  依笔者之见,“宽严相济”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促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目标之间的有机协调与恰当平衡。“宽”即“宽大”,“严”即“严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把“宽大”的一面和“严厉”的一面有机地统一起来,它不仅有别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与西方的“轻轻重重”[3]或“两极化”[4]的刑事政策旨趣相异。具体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是:第一,宽其所宽,严其所严。这就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宽严不等的规则,以体现对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第二,宽严相倚,宽严互补。这就要求“宽大”的方面与“严厉”的方面能够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第三,宽严交融,宽严适度。这就要求避免对“宽”、“严”作绝对化的理解,在打击犯罪方面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同时,“宽”、“严”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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