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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法学方法

  古罗马法的产生,实际是以《十二表法》的产生为标志的,但是《十二表法》实际上仅仅是改变了法的表现形式,将原来罗马的习惯规则加以归纳总结,编纂而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的发展道路并没有发生变化。这个时期,法(ius)与 法律(lex)出现了观念上的区别。虽然开始有更多的人开始关注法的发展,但是法的解释权仍然在祭司这一古代知识分子的手中。然而,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无论是贵族间或者是平民中亦或是不同阶层之间,都产生了越来越激烈的矛盾,从而直接促成了贵族营造司的出现(相当于现在的法院,协调有关贵族的争议,做出有关的裁判),以及其后的平民营造司的出现。这样,法官活动开始专门化,诉讼活动也随之开始专门化。在公元前304年,古罗马的一位祭司聂恩·福劳维,将一部记载法律诉讼程式和法律行为程式的汇集公布于众,从而直接打破了祭司对法律知识的垄断,法律知识开始走向世俗化。此后不久另一位祭司提比留·科伦卡尼,公开讲授法律,解释法律为题。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的解释权很快的向世俗法学家转移,从而形成了法学家活动的三个主要内容,即: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帮助当事人完成具有严格形式的法律行为;解答法律疑难问题。古罗马法学家的这些活动的造就了罗马法体系的许多重要特征: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形成了古罗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帮助当事人完成具有严格形式的法律行为,推动规范群2的形成; 解答法律疑难问题使法律知识开始具有形式理性,它强调法律规范群之内各种规定应该具有一致性,同时赋予了一些权威法学家法定地位,他们的解释可能成为最后具有决定性的意见。
  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可是说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汇集。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公元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大全的完成,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完成,从这个时候开始,法学家的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法律创造活动几乎停滞下来,司法活动也逐步演化成为一种形式逻辑的简单运用。可以说,从这个时候开始,罗马法发展已经陷于停滞,直到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复兴,情况才开始好转,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但是这个时期仅仅是对罗马法简单加以注解,然后直接开始运用,实际证明简单的注释无法发挥罗马法的优点,满足社会的要求,于是在14世纪,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3。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罗马法的运用,产生了深远的意义,首先,它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第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最后,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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