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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法学方法

罗马法的法学方法


孙小琦


【关键词】罗马法 法学方法
【全文】
  在罗马希腊化时代,斯多葛学派的学者就提出,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宇宙决定论)。他们所提到的“理性”在后来欧洲的许多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与自然法和公平、正义等词汇几乎是以混用的形态存在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还教导说,人类世界不应当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建立不同的城邦国家(人类自由论)。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乃是平等原则。斯多葛派哲学家深信,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斯多葛学派这种有关人人平等的思想在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哲学和法理学中赢得了一席之地1。简单的举个例子,斯多葛学派平等思想中蕴含的对父权的挑战与制约。传统的家长父权已经大为减弱,父亲对家人的生杀大权已经转交法院,卖子为奴的现象也被明令禁止,古老的权利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方面,家父拥有绝对的权力的现象也缓慢的得到改变,虽然没有最终的被取消,但这也是平等权得到认可的一个重要表现。妇女地位的提高,同时也是对夫权的一种挑战。与父权衰弱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地位的升高。早期的罗马法中关于婚姻,是以夫权为精神内核建立起来的,妻子是绝对服从于丈夫,不能拥有任何独立的财产,关于离婚的权利是专属于丈夫一方的,妻子是没有权利向丈夫提出离婚要求的,但丈夫却可以任意的同妻子离婚,随着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念逐渐渗入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中,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婚姻情况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罗马共和国最后一百年中,自由婚姻成为当时婚姻的主要形式,夫权的地位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在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实际享有的权力已接近对等,丈夫已经很少能够或已经完全不能控制其妻子的行为了,妻子可以自由的、很容易的同丈夫离婚,另为他们还首先提出了社会伦理学这一概念,认为人应该按照自然生活,才能获得自由;人的自然特性存在各种差异,因此人的自由也有多样性;人的自然法是对自然的理性认识,所以也只有少数有才德的人才能认识到。在以上这些认识的前提下,斯多葛学派提出城邦是人们按照神意的支配而自然聚集在一起,城邦是神主宰的一部分,城邦法应尽可能体现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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