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奥运与刑事司法挂钩
封利强
【关键词】奥运;特赦;宽严相济;刑事司法
【全文】
刘仁文研究员在2007年12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了《2008,能否成为中国特赦年?》一文(以下简称“刘文”)。文章认为,“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将迎来北京举办奥运会这样一件盛事,建议国家在这一年的适当时机,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一次特赦。”笔者对其观点不敢苟同。
“特赦”制度本身无所谓好坏,关键要看是否适用得当。我国三十多年来没有适用特赦,是有现实原因的。在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实行特赦是否妥当,尚有待于深入研究。笔者认为,适用特赦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二是要考虑不同时期犯罪人之间的“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三要考虑被害人利益。而从这三个方面衡量,很难找到实行特赦的恰当理由。
当然,刘文罗列了一大堆理由。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些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刘文认为,特赦会“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而实际上,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只有通过对政治犯或战争罪犯的特赦才可能发挥作用。我国建国以来的确曾经实行过7次特赦,但这完全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基于特殊的政治需要而作出的特殊选择。
其次,刘文认为,实行特赦可以“凝聚人心”,殊不知,昨日在押的罪犯突然被释放,老百姓会作何感想?特赦究竟会“凝聚人心”还是会“令人惶恐”?我国台湾地区经常出现有关被特赦罪犯再次实施犯罪的报道,已经引发台湾民众对特赦的普遍忧虑。
再次,刘文采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在越南战争结束后实行大赦的例子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大赦与特赦原本就是两种不同的赦免制度,其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各异,所以,这样的例证明显缺乏说服力。
再者,刘文关于特赦可以“激励其他罪犯改恶从善”的想法也未免过于天真。在笔者看来,实行特赦只会让更多的犯罪人或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心存侥幸。
此外,刘文还在文章的最后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论据,然而其对宽严相济的片面理解决定了其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刘文认为,所谓“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而目前学界主流的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包括“以宽济严”和“以严济宽”这样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论者只看到“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喜事不断”,却没有看到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率在逐年攀升,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
2008年的确令人期待,但我们也不可盲目乐观。毕竟眼下的中国还面临很多困境和隐忧,改革开放30年的成果被少数人占有,贫富分化日益加剧,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已经出现贵族化倾向的今天,特赦制度难免会沦为有钱犯罪人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