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犯罪
阴建峰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及其定罪与处罚问题。(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several different opinions on Joint Negligence Crimes in criminal law and further more recognizes there are two kinds of Joint Crimes, one is the actual Joint Crimes, the other is the legal Joint Crimes. Joint Negligence Crimes is part of the former not the latter (only limited the point of Joint Subjective Crimes). Based on this theory,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detailed categories of Joint Negligence Crimes one by one, and explains the question of cognizance, criminalization as well as penalization.)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Joint Crimes;Joint Negligence Crimes)
【全文】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反映于法律的共同犯罪制度的范围,应当取决于社会上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处理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讲,共同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一种日渐缩小的趋势,其构成日益受到限制。这也使共同犯罪制度得以朝着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共同犯罪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一些与共同犯罪密切关联的犯罪行为逐步被从共同犯罪中排除出来,成为共同犯罪的的附属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无疑就属于此种情形。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因此仍很有研究之必要。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及观点评析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的肯定与否定态度可谓泾渭分明。
(一)肯定说
日本刑法学家大场茂马、藤木勘三郎、冈田朝太郎以及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等都是持肯定态度的。比如特拉伊宁便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i]而这种见解也逐渐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了反映。在日本,大审院时代之判例曾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但二战后最高法院时代则出现了肯定之判例。一些国家甚至还进一步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对之予以支持。比如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便以其第113条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ii]
(二)否定说
不过,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众多学者趋于接受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但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在我国,早在民国初年的《暂行新刑律》中也曾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刑事立法是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至少是不把它纳入共同犯罪之范畴的,
刑法理论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而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
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
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