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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立法的回顾与前瞻

  三、为有关基本权利的立法提供合法性或正当性
  按照德国宪法学中的“宪法委托”理论,宪法虽然是权利保障书,但在实际上这个作用只能或者说主要是通过对基本权利进行宣告来体现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是要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形成的。问题在于,在我国,与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有关的立法,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从“宪法委托”的意义上讲,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立法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即所谓的“议会保留”,[⑧]基本权利范围的确定、限制的程度等重要问题只有在议会的立法中才能加以规定。倘若遵循这一要求,那么,在我国的立法中,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就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形之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地方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染指基本权利的规范,显然是缺乏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对基本权利的过度禁止,损害了基本权利应受保障的内核,实际上已经与宪法具有的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价值相违背,其合宪性受到了质疑。倘若借助于人权法,对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进行相对具体化,使行政法规的制定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这样的问题也许就不会发生,即便是出现以后也可以使其的解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有利于反驳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状况的攻击
  长期以来,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西方国家出于其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沿边、推行其所奉行的价值观的需要,有意或无意地讲社会主义国家妖魔化为人权的地狱,而把资本主义国家美化成为人权的天堂,因此,总是不断地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攻击。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保障确实曾经存在以及现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保障也并非是十全十美,无懈可击。因此上,通过制定和颁布人权法,可以向世人表明社会主义国家也是非常重视人权实现的,而且在人权的保障上也遵循着法治主义的要求,这样,不仅有利于于其他国家展开人权的交流与对话,展示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保障上取得的成就,消除其他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保障所产生的误解。至少在法律上向世人展示,西方国家法律中所确认的人权内容,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是得到承认和保障的。不只是资本主义国家才重视人权的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同样也是重视的。
  五、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统一
  在国家的统一问题上,目前就剩下台湾问题了。过去台独势力抵制统一的王牌就是大陆的经济落后于台湾,担心统一以后会阻碍台湾经济的发展,降低台湾人民的生活水平。现在,大陆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两岸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小,最近,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最新研究和统计表明,在国际竞争力方面,中国大陆已经在全球排在第15位,而台湾则由去年的第17位降到了18位。[⑨]这就意味着,台独势力在阻碍统一上,经济牌将会失去作用,剩下的就只有民主牌、人权牌了。在此方面,大陆方面若固步自封、不求改善,只会加剧两岸敌对情绪,恶化形象。只有不断提升人权保障的水平,特别是在人权保障上采取切实的行动,建立有效的制度,制定健全的法律,才能有力地反击台独势力借人权、民主抗拒统一的阴谋并加深台湾地区人民对大陆的认同感,消除疑虑,增强凝聚力。可以说,未来两岸关系之博弈,除了军事上、政治上的因素之外,人权保障的水平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籍由人权法的制定实施,不仅可以推动大陆人权保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避免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空洞化,而且可以在未来的“统独斗争”中把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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