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我国人权立法发展的建议
现行的1982年
宪法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在文本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进行了补充完善,但必须认识到的是,当时
宪法起草的时候,人治的治理模式仍然居于主导地位,经济管理上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体制,这些方面决定了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可能因为政治动乱的结束与工作重心的转移就同过去发生彻底的决裂,因此,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内容与理念上也就不可避免会打上时代的烙印。2004年的
宪法修正案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不会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因此,
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更新完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学界甚至是社会大众所关注,修改
宪法,重构
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以回应社会转型时期人权保障需要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当下中国社会对人权保障的紧迫性诉求。
然而,在
宪法文本中将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尽数列举不仅不可能,反而会造成人们产生
宪法列举之外没有基本权利存在的错觉,不利于对基本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
宪法尽管被称之为权利保障书,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但在当今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做到在
宪法文本中对基本权利作全面的规定。在此情形之下,通过修改
宪法来完善基本权利的体系,也只能应一时之急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本权利的
宪法根据问题。
从我国建国以来
宪法修改的实践看,一般是新的重大政策出台或原来实行的重要政策发生转变的情形之下,通过修改
宪法来加以追认,以消解人们思想上产生的合宪与否的疑虑,这种修宪被有的学者称之为“政策修宪”。[⑦]而在人权的保障上,尽管我们过去的做法存在很多的问题,甚至发生了许多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但我们不会承认过去我们实行的就是不保障人权的方针政策,多将其归之为政策失误所致,并不是由过去不实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向今天实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政策的转变。如此而言,仍然像过去那样以政策修宪的路径依赖来更新完善
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自然是缺乏正当性的。另外,人权立法固然应该对基本权利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将那些已经被人们认识到的、或者是有实现可能的基本权利尽可能加以宣告,但是,比这更重要的显然应该是建立有效的制度,以保障所宣告的基本权利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仅此而言,目前中国
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是否全面的问题,而是实际实现的程度与人们的期望值相差太远的问题,也是在目前社会所达到的发展程度上应该且也能够实现而没有实现的问题。为此,在人权立法上,我们今后应将主要的精力用于解决现有基本权利的最大程度实现之上,而不是去热衷于构建一个大而全的基本权利体系,那不过是一种画饼充饥心态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