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1954年
宪法相比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在结构上首先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基本权利的条文数量被压缩为2条,基本权利的内容也被简化,甚至有些被取消。仅规定了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对国家工作的监督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法律面前的平等、迁徙自由、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活动的自由、取得赔偿权、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等被取消。由此可见,1975年
宪法是一部存在着严重缺陷的
宪法,不仅仅是指的指导思想、国家权力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上。[③]
1978年
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
宪法的内容,在体例安排上也改变了1975年
宪法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的做法,并且增加了对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增加了对侨眷、少年利益特殊保护以及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等。与此同时,1978年
宪法对1975年
宪法关于基本权利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纠正过来,如没有恢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在公民的通信自由方面,缺乏对“通信秘密”的确认;关于宗教信仰自由,仍画蛇添足式地规定“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等。
1982年
宪法是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这一新的历史时期的背景之下对1978年
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的产物。在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不仅完全恢复了1954年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有些方面还有所完善,如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方式来表述,意思更加准确;在人身自由的确认上,增加了“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公民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方面,增加了批评、建议权等。除此之外,1982年
宪法第一次规定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内容,并且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这部分内容调整到“国家机构”之前加以规定,表明了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我们的认识开始发生转变,即强化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思路,也暗示了基本权利高于国家权力的价值地位。[④]
二、当前人权立法面临的挑战
目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社会关系的发展都处于新旧转变的阵痛之中,就人权立法而言,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首先是人权立法的滞后与整个社会人权意识高涨所带来的强烈人权诉求之间的矛盾。虽然长期以来我们对人权概念的使用采取否定的态度,甚至将“人权”概念以及相关的制度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人权概念所要表征的那些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来讲不可缺少的东西更多的时候是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不能表面化。再加上当时我们实行的是人治的制度,即便是能够将人权所要表征的内容表面化,也不可能运用法律去确认和保障。近20年的时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权意识开始觉醒和加固,谈论人权不但不像过去那样是一种禁忌,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时尚的话题,很多的事情,人们都会程度不同地将其与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联系起来,如“齐玉苓案”、“孙志刚案”、“身高歧视”、“乙肝歧视”、“同命不同价”、“退休年龄平等”等案件或事件的发生以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这些都表明了中国社会的广大成员已经或正在形成强烈的人权保障诉求,然而,我们目前的相关人权立法与社会这种强烈的人权保障诉求还不能相适应,在已经制定的四百多部法律中,涉及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方面的立法是比较少的,特别是一些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目前依然停留在
宪法的抽象宣告层面上,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将其具体化,也就是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