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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

  作者还论及国外把“以贩卖为目的的持有”单独定罪而没有定贩卖毒品罪,但是我认为这不构成作者的理由,我们讨论的话语是在中国的刑法环境里面,我们需要做的是在中国没有把这种行为单独定罪的情况下来讨论这种行为怎么定性。我们首先认为是这种行为在我国目前没有单独定罪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应该把它解释为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以贩卖为目的的持有的危害性程度和非法持有不一样,但是它和贩卖中的、贩卖转移后的毒品是基本一样的。而且我认为也没有单独定罪的必要,完全可以包含在贩卖毒品罪里面,因为如同我们上面分析的一样,它的社会危害性和贩卖出去的、贩卖过程中的毒品危害性是一样的,没有本质区别,顶多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讨论而已。而且,怎么确定罪名本身是一个国家依据社会需要确定的,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需要的左右,没有谁可以说谁的罪名确定是有问题的,很典型的是英国竟然还有“持注射器抢劫罪”这样的罪名。
  五、几点相关的解释
  (一)两个持有的区别
  然后,在本节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持有既遂中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的区分。
  持有既遂中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虽然具有很多相同的含义,即都具有占有、携带、管理、支配毒品等特性,但是存在几点很关键、很实质的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我们为什么不直接采用现有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概念,而要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常见毒品犯罪以持有作为既遂的标准。这些很关键、很实质的区别存在如下的方面:
  首先,这里的持有是有证据证明有其他目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目的)的持有,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是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目的的持有。关于没有证据证明的持有和有证据证明的持有,我们可以举例说明,比如甲被查获在其家里的床铺下藏有600克海洛因,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目的,就属于前者的情况,而乙则是在车站或者海关的关卡被查获持有600克海洛因,这就属于有证据(其特定的空间和时间等因素)证明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目的
  第二,这里的持有不仅是对毒品的现实持有,也包括对毒品的过去持有。非法持有毒品只是现实持有。上述案例中的:“现查明张某某于2001年7月至10月从孔某某处进购了海洛因1000克,张某某供称将其中800克海洛因出售给了吸毒人员,公安人员找吸毒人员查明了张某某出售海洛因100克的事实。”张某持有1000克海洛因就是这里所说的“过去持有”,这与当场查获的“现实持有”是完全不同的。对这种“过去持有”是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的。
  第三,这里的持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则有数量多少的要求。刑法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这里的持有是指积极持有,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则不需要区分消极持有还是积极持有[26]。积极持有包括通过购买、盗窃、抢夺、诈骗、抢劫等手段而持有毒品的,是明知毒品而追求持有毒品,认识上是“明知是毒品”,意志上是“追求持有”。通过拾得、祖上遗传及不明知是毒品而获取毒品的则属于消极持有,消极持有在认识上属于“不一定明知是毒品”,意志上属于“不追求”,是被动的或者无所谓的。对消极持有不能以持有为犯罪既遂标准,而应坚持以犯罪目的实现为认定既遂的标准。
  (二)两种制造毒品的解释
  我们还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制造毒品的两种类型,一种是用毒品制造毒品,一种是用非毒品制造毒品。
  毒品制造毒品的情形主要有:用毒品制造毒品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二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等等。
  非毒品制造毒品行为主要有如下情形:(1)、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即吗啡类毒品)。(2)、从古柯中提炼可卡因(即可卡因类毒品)。(3)、从大麻中提炼、配制大麻脂、大麻油等系列毒品(即大麻类毒品)。大麻的茎、叶、籽中含有对人的神经系统有显著致幻作用的四氢大麻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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