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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补钙”——论裁判文书应加注内部标题并附实例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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