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大的结构由五部分改为四部分,分别是首部、正文、主文和结尾。首部部分的内容仅应包括发文机关、大标题及案号。而作为判决书主体的正文部分则又分为几个小板块,分别以相应的内部小标题来表示。第一个小标题是“案件概况”,包括案由、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理经过,当事人简要的诉辩主张。第二个小标题是“无争议的事实”(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罗列证据或者只需列明证据的名称、种类。第三个小标题是“事实争议及各自证据”,详细写明当事各方有争议的事实主张及其依据的证据。第四个小标题是“对事实争议及证据的裁断”,写明法庭对各方证据的采信情况及最终确认的事实。第五个小标题是“法律争议及各自依据”,写明当事各方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学理论。第六个小标题是“对法律争议的裁断”,写明法庭对该种争议的裁断意见,应尽量写明法庭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为第三大部分的“判决主文”部分,只需写明结论即可,无需重复引用相关法条目次。尾部部分仍然沿用当前做法,写明上诉权利及法官、书记员名单和日期即可。另外,可参照香港法院判决书加注段落序号的作法,以使文书的结构更加清晰。
以上是以民事普通程序判决书为例,对于刑事和行政判决书,只需作相应的词语改变即可。
附:按照上述改革思路撰写的民事判决书一份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诉讼参与人及审理经过
1、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原告(反诉被告):崔子光,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淄川区杨寨镇彭家村村民,现住本村。
3、委托代理人:(略)
4、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恒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杨寨工业园。
5、法定代表人:高润长,董事长。
6、委托代理人:李世军,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7、崔子光诉淄博恒佳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崔子光及委托代理人某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恒佳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润长及委托代理人李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双方简要的诉辩主张:
8、原告崔子光诉称,被告恒佳公司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瓷砖磨边线承包合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设备投资款35000元并赔偿预期承包利润的损失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