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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客运中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从两则案例说开

  第一,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一切活动的进行和权利的享有,都是以享有生命权为前提的。任何其他的利益如果与生命权相冲突,都要让步于生命权。
  第二,我国的列车上能配置乘警,为什么就不能配置若干名医生呢?难道说乘警维护旅客的财产安全就一定比医生维护的人身安全重要吗?这种做法显然是于理不符、于法无据的。
  第三,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旅客急病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与承运人的有瑕疵运送行为或其它外因有关,那么承运人就有义务防止旅客的人身损害发生或扩大。
  第四,旅客之所以选择乘坐火车,是出于对合同相对方——承运人的信赖,将其财产和人身托付给承运人。承运人有必要基于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承运人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客运服务时必须保证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旅客损害的(包括承运人自己行为造成的,也包括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承运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一中,承运人提供了救助救助义务却没有能够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笔者认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承运人应按照客运合同的要求,安全及时地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一是谨慎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必须是同类经营者应当能达到的程度,是一个诚实善良的经营者所能达到的程度;二是告知提醒义务,对于车厢内可能发生的伤害情况和旅客可能遇到的危险,向旅客作出告知、提醒、警示;三是救助义务,承运人对于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伤害,要尽力救助,如:尽力劝阻、尽快送到医院、尽快报警等。如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依合同保障旅客的安全,就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否则将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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