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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下)——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显然, “公平责任”既不能构成我国侵权法的一项归责原则,也不属于归责标准。但实践中,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起着重要作用,无论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标准,抑或损害后果的具体分担,都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的社会功能。
  (三)“过错推定原则”
  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同样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过错推定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职能。然而,作为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 [10]即认为过错推定是从过错责任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否定说”认为:“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因此不可将其与过错责任相提并论,更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11]
  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因为在逻辑学中“,划分”作为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是划分后的子项之间必须相互排斥,而不能有真包含关系,否则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那么在划分归责标准时,过错推定就不能作为逻辑子项与过错责任相并列。所以,过错推定不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标准进入归责体系,而只能为过错责任所包容。实际上,过错推定仅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项技术,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其仅具有方法意义,即“推定”是确定过错责任的一种技术或者方法,过错推定规则的系统化、客观化和多元化,是传统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专门论述。
  综上所述,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另外还存在无过错责任归责标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标准共同构成侵权行为的归责体系。而公平责任与过错推定既不属于归责原则,也不属于归责标准。
  四、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传统民法中,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过程中,利益的多元化、主体平等性与互换性地位的丧失、经济的发展等因素催生出其他归责标准或归责观念,这些标准或观念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现代社会对公平与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形式正义的扬弃。但是现代民法的归责原则仍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唯一的和主导性的原则。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价值的稳定性与公平性所决定的。但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实现与确定中,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则成为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条件下发展与完善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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