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庄风云的司法考量和制度反思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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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去某欧洲国家的使馆作客,一位工作人员指着一幅画,不无自豪地告诉我们:“看,这是宋庄画家的作品!”宋庄?!一个陌生的村庄名字在我的脑海中不断浮现,直到我亲身去参观了这个被称为“画家村”的艺术聚居地。
宋庄画家村,始于1994年。由于圆明园画家村被解散,促成了以圆明园艺术家为主力成员的集体大迁移,至今形成了颇具规模并不断完善和扩大的自由艺术家群。在今天,以小堡为核心的宋庄画家村,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名自由职业艺术家及相关产业的文化人士;他们购买了农民房屋安家,进行创作。
然而,2007年底,随着宋庄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的宅基地房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原本宁静祥和的宋庄随即产生了一场骚动和不安:宋庄的村民们蠢蠢欲动准备上诉要回房子,宋庄的艺术家们天天聚在一起苦思对策,宋庄镇的各级政府部门也在四处奔走希望通过和谐的方式平息这场风波。
这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作为宋庄十三起村民诉画家退房案中已有终审判决的第一案,它的意义和影响已远远超出了案件及双方当事人本身。因为它不仅将影响到其他十二起同类案件的诉讼结果,影响到一个产业的持续发展,关系到一个村庄的经济命脉,而且也将在更深层次上触及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行法律制度。
关于宅基地流转的问题,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从
物权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大讨论,到国土资源部在2007年接二连三的“风险提示”,再到国务院常务会议措辞严厉的“再次重申”,“城里人不能到农村买房”、“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外成员”、“小产权房无法合法化”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宅基地流转“无异于剥夺了农民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不会导致农民流离失所,不会造成农民社会不稳定”、“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对于专家和民众,该说的已经都说了,该表达的利益也已经摆上了台面,但最终决策的考量却依然落在了“严格规范和控制”上。这绝不是改革的最终结论,而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方案,但对于业已形成规模的“画家村”、“小产权房”的交易双方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益纠葛。
正如一位时评家所指出的,即使法律存在明显的缺陷,在没有被修改补充之前,法官也必须予以适用,而不得随意弃之不用,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我们决不能指望司法去越位解决立法的问题”。在法律、法规业已定调的大背景之下,李玉兰案的终审判决既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有意料之外的惊喜:“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终审判决后面的“小尾巴”意义不可小觑,这意味着法院正在现行体制之内,寻求诉求变通的方法和利益平衡的途径。被指责为“见利忘义”的农民马海涛的利益受到了现行制度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但同时也必须承担“明知合同违法而为之”的主要法律责任;面临腾退农家院,即将无家可归的画家李玉兰,虽然其信赖利益无法撼动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全面补偿的终审判决在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谈判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