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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上)——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然而,在探讨具体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时,学者却往往忽视这一区分,而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补充性的归责标准相等同或混同,认为所有的归责标准都是归责原则。有学者解释这种混用现象认为:“我们没有必要从某一个归责原则起作用的范围之大小(或说适用于多少种类的侵权行为)而确认其为‘原则’或否认其为‘原则’。” [10]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认为归责原则应当与不具有一般性的归责标准相区分。主要理由有二:其一,在逻辑学上,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的区分是逻辑同一律的必然要求。作为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自身具有同一性。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我们表达思想时所用的词项,必须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即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词项,原来指称什么对象就要一直指称这一对象,而不能随意变更。这样,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的时候,才能保证思想内容的确定性,否则就会发生思维混乱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中,学界一致将原则界定为“根本规则”,而在论述归责原则时,却将归责原则与仅具有补充性的“归责标准”相等同,违反了我们对“原则”一词的基本界定,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作出区分,前者相对于后者处于基本地位或一般地位,不能把所有归责的标准或准则统统作为归责原则对待。其二,从实质上看“,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含义与负载的价值、地位存在差异,二者确有区分之必要。归责原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标准,也就是在一定法律事实的状态下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通常准则或者依据;归责标准是指归责原则之外的非原则性的其他标准。 [11]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虽然都是确定责任归结的标准或准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确定的民事责任归责体系,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体现在:
  1.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区别。任何原则都有例外,虽然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各有其适用范围,并且两者的适用范围也不是简单量的对比关系,但归责标准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或个别的民事责任这足以说明了它的特殊性。归责标准相对于归责原则是例外性的,它对单一归责原则具有补充作用。单一归责原则和多种归责标准的并存,有助于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合理与有效调整,单一归责原则只有在其他归责标准补充的情况下,才能展现其存在的原则性与合理性。此外,归责标准的确定还有助于解释归责原则的真实含义。
  2.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在归责体系中有不同地位与价值。归责原则反映了一国评价违约、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基本的价值观念。所以,无论一个国家属于哪种法系,总会通过某种特定的制度设计反映其基本的价值理念——无论其是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公开宣布其一般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对于归责体系的构建有着基础性作用,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当然,强调一般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并不意味着这一原则可以在所有场合下用来评价违约或侵权行为,其他归责标准的地位与价值也不可或缺。从体系构建上,例外性规定反而是体系设计中的重点,也是司法适用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但是,不应将补充性的归责标准不加区分地一律确定为归责原则,从而不合理地夸大归责标准在归责体系中的地位。因为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体现了法律的规范功能。将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等同可能对以归责原则为核心而构筑的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归责体系造成破坏,从而根本上否定和动摇现代法的价值基础。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归责原则所建立的是关于评价民事责任的总的价值观念,它通常只是单一的主观标准;归责标准则主要解决归责原则适用情形外的特殊责任归结,它通常具有特定性和特别适用的特点,对归责原则起补充调整作用。所以,归责原则确有必要与归责标准加以区分,不应把所有归责标准确定为归责原则。
  (二)归责原则、标准与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或标准,下同)与免责事由含义不同。就两者的直接目的而言,归责原则旨在确定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而免责事由则在于确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然而,归责又是与免责相对应的一对范畴。归责原则对于责任制度的意义之一,就是决定着免责事由。因此,归责原则必须通过免责事由来判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免责事由是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上,违约方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被免除责任。” [12]因为免责事由内在于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的确定过程,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决定了归责原则,但是相反,一定的归责原则也应决定着免责事由。 [13]例如,在过错责任下,必然存在行为人无过错从而免责的抗辩权,其既可以通过证明自身没有过错而得以免责,也可能因为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不能或不足而得以免责。所以,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从不同角度的确定和描述,其最终结果应当是一致的或基本一致的。然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归责原则的确定,却表现出对归责与免责事由基本关系认识上的偏离,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态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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