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监督,这是监督法未明确而地方人大监督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一是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规定一个特别处理程序。
9.关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包括监督计划和监督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等。监督法的这一规定,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突出了监督实效。地方在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时,应当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方式、途径和时限,以及如何建立社会意见的反馈机制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原则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注释】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监督法辅导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其法规名称为“××省(自治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本文简称为“监督法实施办法”。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数据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部门,即
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监督法属于
宪法及其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
宪法不是地方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依据。
参见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2006年8月27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