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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几个问题

  2.关于计划、预算的监督审查。监督法根据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规定了: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时限,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预算变更中涉及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等等。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监督法规定的“人民政府每年6~9月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查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的时限要求可否具体化?即能否根据实际对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的决算时限分别作出具体规定?(2)除了监督法规定的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七项内容外,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以及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与管理等情况,如何进行监督,怎样作出规定?(3)如何把预算审查与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结合起来,在实施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4)对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的项目和幅度,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所作的调整,如何实施监督?(5)如何发挥好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这些问题是实践中遇到的,深化和细化监督法时需要进一步明确。
  3.关于执法检查。监督法总结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做法和经验,把执法检查作为专章加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实施机构、执法检查计划的制订、执法检查项目的选择与确定、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审议和处理,以及委托执法检查、跟踪检查等,作了全面的规范,这是第一次从法律上完整地确立了执法检查制度。实践中还有几个问题可否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一是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如何在实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中发挥作用?二是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开展跟踪检查?三是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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