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理原则
赵晶
【摘要】对什么是行政合理原则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本文在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不同理论和制度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
【全文】
一 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
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第二:英国更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对实体问题的规范;美国更重视行政合理原则对程序问题的约束.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德国。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对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该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两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但是德国将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的原则称为“行政比例原则”。
在中国,以行政合理原则是否为立法确立,以及立法确立程度不同为标准对该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的变动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