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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是关系到法律上和实务中如何具体落实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具有着相当的普遍意义同时也相当重要的法律问题。就其普遍意义和重要程度而言,这一问题至少堪与目前公司法当中已经提示的那些林林总总的事项相比肩。同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其中还体现着诚实信用、公平等内在价值追求,这一措施对于切实强化股东的出资义务,有效保障守约出资股东之正当权益,乃至维护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都具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作为股东之间具体利益安排乃至整个公司法律制度当中的应然的、有益的范式,法律上理当予以提示和规定。
  其次,就补充性提示性规范的功能、作用及其针对的事项和规定的内容来看,特定的私法关系当中补充性提示性规范所规定和提示的内容,通常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或其性质,在这一点上,该种规范显然不同于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所规定和要求的事项,通常都是影响到一定的私法关系之成立、变更、消灭或其性质的必备的法律要件。补充性提示性规范虽然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有无或其性质,但在特定情况下该种规范也是非常必要甚至不可或缺的。该种规范所针对的,通常都是特定私法关系中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但又有可能被当事人遗漏或含糊的重要事项,比如当事人之间具体界定某些重要权利或义务的必要条件,或者当事人行使某项重要权利或履行某项重要义务的具体的范围、尺度或标准等事项。这些事项,可以说都是特定私法关系之当事人达到其目的或完成其交易的过程中,必须明确达成共同意思的事项;如果没有就这些事项达成明确的共同意思,当事人之间某些重要的权利或义务就无法具体界定或无法实际操作,当事人在特定私法关系当中就很可能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此时,如果没有补充性提示性规范的介入和适用,当事人就无法完成一定的交易或无法实现其构建或参与特定私法关系的目的。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作为股东之间特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普遍意义和重要性及其对于法律上提示性规范的依赖性,本文前面已经有所述及;并且前文经过分析已经肯定了,私法当中的纯粹提示性规范针对此种违约责任形式予以提示和规定的必要性。接下来的问题是,针对此种违约责任形式,仅仅以纯粹提示性规范加以提示和规定是否充分?法律上是否有必要针对此种违约责任形式设置相应的补充性提示性规范?是否应当通过补充性提示性规范对此种违约责任涉及的具体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作出进一步的、现实可行的提示和规定?笔者认为,针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法律上仅仅设置纯粹提示性规范是不够的;如果法律上仅仅以纯粹提示性规范对此种违约责任形式予以概括的提示和规定,而不再进一步地通过补充性提示性规范对此种违约责任当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提示,将会使得此种符合于立法宗旨和法律内在价值追求的应然的、有益的范式,缺少具体的内容以及现实可行、相对公允的标准或尺度,进而在实务当中难于操作,这样的话也就违背了法律上提示和规定此种违约责任形式的真正目的和初衷。也可以说,法律上如果需要提示和规定某些应然的、有益的范式,那么,相比于纯粹提示性规范更为具体、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补充性提示性规范,往往就是不可缺少的。
  同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作为私法关系当中特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法律上通过补充性提示性规范对此加以提示和规定的必要性,还可以由法律实践当中违约责任与补充性提示性规范之间内在的紧密联系而得到论证和肯定。违约责任,作为私法当中法律救济的一种途径或方式,其明显区别于其他救济途径或救济方式的一个地方,就在于此种救济途径或救济方式,必须要以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为前提。从法律逻辑上说,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必须要基于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同时,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还必须明确具体、可计算或可操作;如果当事人之间事先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或是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但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法实际计算或操作的,守约方此时也就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说是契约关系当中影响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安排和利益调整的重要条款;违约责任,无论是对于维护个体之间的交易安全还是对于法律内在追求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来说,都具有着现实而重要的意义。违约责任在契约关系和交易当中的重要性及其对于当事人共同意思的依赖性,也决定了法律实践当中通过补充性提示性规范对其予以提示和规定的必要性。在契约当事人之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约定违约责任,或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不明确、不具体、无法实际操作的时候,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充性提示性规范,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就不能真正成立或者不能真正落实;尤其是在当事人一方利用其缔约时的某种优越地位,有意在违约责任的约定当中含糊其辞或开脱自己的时候,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充性提示性规范,弱势一方当事人在契约或交易当中的权利和利益就很难真正得到保护。补充性的提示性规范,其内容可以包涵当事人之间具体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的界限、分寸、尺度或标准,并可以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而得以介入和适用;此种法律规范的功能和作用,通常就是为了弥补当事人共同意思之缺陷或不足,同时也能够针对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关系,提供相对合理、公允并且现实可行的范式。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在股东之间出资与股权安排的契约当中的重要性,及其在整个公司法律制度当中的重要性,以及这一措施作为特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当事人共同意思的依赖性,决定了法律上通过补充性提示性规范对其予以提示和规定,不仅是必要的同时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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